為規范通用航空行業管理,促進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于2020年7月29日發布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將對《規定》的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規定》第一條明確指出,其制定目的是為了規范對通用航空的行業管理,促進通用航空的健康發展。該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企業的經營許可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主體資格
根據《規定》第八條,申請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主體必須為企業法人,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2. 民用航空器要求:申請人需具有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器,這些航空器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登記,并符合相應的適航要求。對于從事載客類和載人類經營活動的,還應具有標準適航證。
3. 駕駛員要求:申請人需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并取得相應執照的駕駛員。
其他條件
除上述基本條件外,申請人還需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
申請與審批
《規定》第十條指出,申請人應當向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受理申請后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必要時可延長10日。準予許可的,應在10日內頒發、送達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告知承諾制審批
對于從事其他類經營活動的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即民航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審批條件,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滿足條件后,民航行政機關直接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無需現場審驗。
載明事項
經營許可證應載明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及頒發日期等信息。根據《規定》,經營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與變更
經營許可證原則上持續有效,除非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若經營許可證所載事項發生變更,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監管與年報
《規定》還要求通用航空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前需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經營活動信息,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報告內容需包括企業簡介、經營情況、股東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等。
簡政放權與事中事后監管
《規定》的修訂體現了民航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心,通過減少行政干預、簡化許可條件、創新許可方式等措施,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同時,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確保通用航空行業的安全有序發展。
誠信體系建設
《規定》還增加了通用航空誠信經營評價體系建設條款,明確了記入民航行業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記錄的情形,推動企業由他律轉變為自律,構建通用航空誠信體系。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的發布與實施,對于規范通用航空行業管理、促進通用航空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明確經營許可條件、優化許可程序、強化監管與年報制度等措施,該規定為通用航空企業提供了更加清晰、透明的經營環境,有助于推動通用航空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