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怎么申請,是本文主要內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是由中國民航局或其地區管理局頒發的法定資質,允許企業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性活動的行政許可文件。根據《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該證書是開展通用航空業務(如空中游覽、飛行培訓、航空攝影、農林噴灑等)的必要條件,涵蓋商業飛行、作業飛行及公共服務類飛行等。企業需滿足資質審核、航空器適航、專業人員配置、安全保障體系等多項要求方可獲批。該許可證分為甲、乙、丙三類,對應不同業務范圍,有效期為3年,是合法合規運營的重要憑證,也是企業參與招投標、獲取政策支持的基礎。
代辦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好處
1、專業高效,縮短審批周期
2、代辦機構熟悉民航局審批流程及政策法規,能精準準備材料(如運營手冊、適航證明、人員資質等),避免因文件疏漏導致的反復修改,顯著提升通過率。例如,專業團隊可協助制定符合CCAR-91部要求的運營規范,快速響應局方審查意見,將辦理周期從常規的6-12個月縮短至3-6個月,助力企業搶占市場先機。
3、降低合規風險,優化資源配置
4、代辦服務能規避企業因不熟悉法規而產生的合規隱患,如航空器租賃協議瑕疵或安全管理制度缺陷。同時,代辦機構可提供航務、機務等人才推薦服務,減少企業自行招聘的成本。此外,部分代辦機構還能協助對接民航資源(如空域申請、基地機場協調),為企業長期運營提供附加價值,實現“一次辦理,全程無憂”。
1、甲類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石油服務、直升機引航、醫療救護、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
2、乙類空中游覽、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器代管,跳傘飛行服務;
3、丙類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護林、航空噴灑(撒)、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
4、丁類使用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載人自由氣球、飛艇開展空中游覽;使用具有特殊適航證的航空器開展航空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運動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噴灑(撒)、電力作業等經營項目。
5、其他需經許可的經營項目,由民航局確定。
(一)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名稱應當體現通用航空行業和經營特點;
(三)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四)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航空人員;
(五)設立經營、運行及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七)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九)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十)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聲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文件;
(四)航空器購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權、占有權證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以及按照民航規章要求裝配的機載無線電臺的執照;
(六)航空器噴涂方案批準文件以及噴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員執照以及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八)基地機場的使用許可證或者起降場地的技術說明文件;基地機場為非自有機場的,還應提供與機場管理方簽署的服務保障協議;
(九)具備充分賠償責任承擔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業經營管理手冊;
(十一)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企業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資的,申請人應當按國家及民航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交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三)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的聲明文件。
第一階段申請受理階段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申請人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ga.caac.gov.cn)在線提交經營許可申請材料。
第二階段審查決定階段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第三階段結果通知階段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并將許可決定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予以公布。如不予許可,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號主席令,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20年8月4日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8號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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