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規定目的:加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維護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市場秩序。
2. 規定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活動的單位。
3. 規定內容:
*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
*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 申請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規定。
* 審查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對申請單位的場所、設施、資金、技術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 頒發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應當在審查合格后,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辦理。
*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4. 規定實施: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1.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健全的科研生產管理體系。
2. 有與其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與其從事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相適應的科研生產條件。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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