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是本文主要內容。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是國家民航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的,允許其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法律憑證。該許可證覆蓋了廣泛的業務領域,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攝影、空中巡查、飛行培訓、私人和商業用途的飛行服務等。獲得此證需要滿足一系列嚴格的安全、技術和財務要求,并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評估。持證者須遵守國家關于空域使用、飛行安全及運營規范的各項規定,確保飛行活動合法、安全、有序進行。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制度旨在促進通用航空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同時,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利益。
1、甲類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石油服務、直升機引航、醫療救護、商用駕駛員執照培訓;
2、乙類空中游覽、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礦、航空攝影、海洋監測、漁業飛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電力作業、航空器代管,跳傘飛行服務;
3、丙類私用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護林、航空噴灑(撒)、空中拍照、空中廣告、科學實驗、氣象探測;
4、丁類使用具有標準適航證的載人自由氣球、飛艇開展空中游覽;使用具有特殊適航證的航空器開展航空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運動駕駛員執照培訓、航空噴灑(撒)、電力作業等經營項目。
5、其他需經許可的經營項目,由民航局確定。
(一)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經營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企業名稱應當體現通用航空行業和經營特點;
(三)購買或租賃不少于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四)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或訓練合格證的航空人員;
(五)設立經營、運行及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六)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完成通用航空法規標準培訓,主管飛行、作業質量的負責人還應當在最近六年內具有累計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七)有滿足民用航空器運行要求的基地機場(起降場地)及相應的基礎設施;
(八)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檢測合格的作業設施、設備;
(九)具備充分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等保險;
(十)民航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經營負責人、主管飛行和作業技術質量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資歷表、身份證明、無犯罪記錄聲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文件;
(四)航空器購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權、占有權證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適航證以及按照民航規章要求裝配的機載無線電臺的執照;
(六)航空器噴涂方案批準文件以及噴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員執照以及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八)基地機場的使用許可證或者起降場地的技術說明文件;基地機場為非自有機場的,還應提供與機場管理方簽署的服務保障協議;
(九)具備充分賠償責任承擔能力的證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業經營管理手冊;
(十一)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通訊地址、聯系方式,企業辦公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資的,申請人應當按國家及民航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交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十三)申請材料全部真實、有效的聲明文件。
第一階段申請受理階段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申請人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ga.caac.gov.cn)在線提交經營許可申請材料。
第二階段審查決定階段民航地區管理局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意見。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第三階段結果通知階段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并將許可決定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予以公布。如不予許可,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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