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怎么辦理?是本文主要內容。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是通用機場投入運營前必須取得的法定資質,由民航主管部門頒發。該許可證確認機場符合安全、技術和管理標準,具備提供通用航空服務的能力,如公務飛行、應急救援、空中游覽等。企業需提交機場設施、管理制度、應急預案等材料,并通過現場審核。取得許可證后,機場方可合法運營,未取得或過期未續期將面臨停運或處罰。
通用機場按照飛行場地的物理特性分為跑道型機場、水上機場和直升機場。跑道型機場,是指在陸地上可供固定翼飛機起飛、著陸、滑跑使用的機場。水上機場,是指主體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飛機起飛、著陸、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務的區域,包含水上運行區和陸上相關建筑物與設施。直升機場,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僅供直升機起飛、著陸和表面活動使用的場地或者構筑物上的特定區域,包括表面直升機場、高架直升機場、直升機場水上平臺和船上直升機場等類型。
通用機場按照其社會屬性分為A、B兩類。A類通用機場,是指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即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載客或者經營性載人飛行服務的通用機場。B類通用機場,是指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即除A類通用機場以外的其他通用機場。A類通用機場按照服務保障等級分為A1級、A2級兩級。A1級通用機場,是指可以為機上所有人數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載客和經營性載人飛行活動提供服務的通用機場。A2級通用機場,是指除A1級以外的其他A類通用機場。
1、準備材料提交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2、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受理;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作出不予頒發機場使用許可證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成功辦理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
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飛行場地的飛行條件、凈空保護和場地條件等,滿足開展相應運營業務的需要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與鄰近機場具有相容性;
(二)具有安全和運營管理的機構、人員、制度及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三)設置空中交通服務、通信導航監視等設施設備的,符合保障飛行安全的有關規定。
機場運營人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
(二)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三)機場運營人身份、機場產權或者委托運營的相關材料;
(四)機場運營人的負責人、與機場運行安全有關的人員情況一覽表;
(五)符合規定的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機場運營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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