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提高違法成本,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給守法企業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原《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條款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大幅提高罰款幅度。特別是對涉及質量安全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二是加大行業和市場禁入處罰力度。為凈化市場環境,將嚴重違法者逐出市場,視違法情節對違法者處以吊銷許可證、一定期限內禁止從事相關活動、不受理相關許可申請等處罰措施。三是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最高可以并處3倍罰款,5年直至終身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