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創業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怎樣選擇更合適?選擇走上創業之路,在初期,除了定方向、選項目、籌資金、找伙伴以外,還得面臨的一個問題便是,選擇成立什么樣的公司。一般來說,創業者大數選擇的組織形式有兩種: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那么在2020年創業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怎樣選擇更合適呢?
兩種組織形式分別有什么特點,差異點在哪?究竟哪種形式更為合適呢?
成立條件和責任范圍
合伙企業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要求由2-50個合伙人出資設立,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針對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當中,又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除了不能用勞務出資外,其他與普通合伙人出資形式一樣。
有限責任公司則是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可由1-50個股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進行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不是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對出資方式要求相對較高,但責任范圍是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風險性較小。
而合伙企業雖然對出資要求不高,但因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性較大。
治理結構
合伙企業治理機構相對簡單靈活,通過合伙人協議對合伙人權利義務進行約定,需要修改、補充意見的,要通過合伙人全體一致同意,當然也可以作另行約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治理機構比較復雜,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通常稱為“三會一層”)。
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經營決策機構,監事會是監督機構,它們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甚至其他利益相關者均具有約束力。
稅收政策
有限合伙企業在稅收方面相當有優勢,合伙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了雙重稅賦。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所得,作為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兩道稅,除了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外;稅后利潤對股東進行分紅時,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規模化
由于合伙企業無獨立法人資格,因此無法公開募股或發行債券,也就無法作為IPO的主體。
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擁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通過股改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募股或發債,從資本市場募集資本,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企業想要規模化必須采用公司形式。
如果企業從事實際生產經營、銷售研發等,由于其不確定性比較大,風險較高,建議采用公司形式;類似像股權激勵等持股平臺、創投企業、私募基金等,建議采用合伙企業形式。
總的來說,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各有優劣,我們可以發揮它們各自的長處,通過公司加上合伙企業兩種形式進行組合來對企業進行整體頂層結構設計是一種非常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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