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司法機關對商標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基本持肯定態度。但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等,還需要在個案中考量是否構成商標的合理使用、是否改變商標或商品的某一要素從而導致商品差異等情況。筆者從跨境電商平行進口中遇到的5類糾紛和應對策略進行分析。
第一,超出合理、必要范圍使用他人商標,可能構成侵權。在博柏利有限公司(下稱博柏利公司)訴杭州法蔻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法蔻公司)、義烏商旅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蔻公司在第35類服務上使用了與博柏利公司相同的商標標識,且其在商品合格證和貴賓卡上標注自身商標與企業名稱的行為既未予以明示,亦未以消費者容易注意到的方式給出,超出合理使用范圍使用了他人商標,據此認定法蔻公司侵犯了博柏利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第二,進口商品的提供者與國內商標權利人并非同一主體或存在許可等法律關系的,進口商在國內銷售上述商品的行為認定構成侵權。如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在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中指出,知識產權具有地域屬性,涉案產品在澳大利亞可能屬于合法產品,但其自澳大利亞進入中國境內,應當遵守我國的法律,不得侵犯中國商標權利人的權利。該案中,被告系專門從事跨境代購業務的代購者,其在通過跨境代購經營行為獲取利益的同時,也有義務審查其預先提供的國外代購商品是否可能侵犯國內權利人的權利。
第三,需要強制認證的產品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如在“米其林”輪胎商標侵權糾紛案中,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侵權行為成立,其主要理由是被告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米其林”輪胎未經中國的強制3C認證。輪胎產品在中國屬于由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強制認證并且需要取得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并標注認證標志的產品。而被告銷售的“米其林”輪胎未經認證,無法確定其安全性、是否適合在中國使用、是否符合中國的安全規范。
第四,擅自隨意加貼中文標簽、磨去產品識別碼等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在聯合多梅克白酒和葡萄酒有限公司與保樂力加(中國)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中,后者在進口產品上加貼的中文標簽中使用了前者擁有的“百齡壇”商標,且其瓶身上用以識別產品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產品生產地與銷售地等信息的產品識別代碼也被磨去。法院最終認定上述行為屬于商標法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構成商標侵權。
第五,因不實描述引起的消費者誤解。如天津京東海榮貿易有限公司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在網站上承諾其出售商品為“正品行貨”,但涉案手表并非“正品行貨”,而是平行進口的產品,京東公司作為網站經營者在銷售頁面上標注“正品行貨”字樣,既非法律又非標準行業用語的詞匯,屬于意思表示不精準,不構成欺詐行為,亦未因售后服務及產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但足以構成對消費者的誤導,屬于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綜合上述多地法院對平行進口商標糾紛作的裁判結果可以看出,法院主要從進口商品是否合法取得、進口商品與授權銷售商品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是否超出合理使用以及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是否受到損害等方面來綜合判斷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筆者認為,跨境電商經營者應從以下幾方面規避法律糾紛:一是確保從合法渠道進口商品,嚴格遵守報關流程;二是審查商標的進口國權利人與國內權利人是否一致;三是評估并避免平行進口商品的實質性差異,保持進口商品的原始狀態,謹慎加貼中文商標;四是跨境電商可以就其平行進口產品與專柜產品的差異性進行說明,尤其是在后期服務、宣傳、包裝等方面如實說明。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