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以大宋武俠文化為核心的AAAA級主題景區,萬歲山·大宋武俠城是很多游客前往河南省開封市必須“打卡”的景點。當地一家商貿公司于2011年成立后不久提交了一件“萬歲山”商標注冊申請,在該商標歷經異議程序被核準注冊4年后,“百歲山”礦泉水品牌經營方以該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雙方由此展開了一場激烈的紛爭。
近日,雙方孰是孰非終見分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開封市步步高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步步高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第9487354號“萬歲山”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于2014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在核定的燒酒、開胃酒等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屬于我國商標法規定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應被撤銷的情形。
是否實際使用各執一詞
2011年5月19日,步步高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了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飲料等第33類商品上。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了解到,涉案商標于2012年3月13日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后曾被他人提出異議,原商標局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并于2013年6月14日發布了涉案商標的注冊公告。而在獲準注冊近3年后,涉案商標又被他人于2016年3月1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于2017年3月裁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維持。
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之路可謂頗多“磨難”,歷經商標異議與無效宣告這兩大授權與確權程序,涉案商標最終得以核準和維持注冊。然而在原商評委針對涉案商標作出予以維持的裁定后不久,相隔1500多公里外的景田(深圳)食品飲料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景田公司)對涉案商標提出了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
據了解,景田公司是一家專注于瓶裝、桶裝飲用水生產和銷售的大型企業,旗下的“百歲山”礦泉水遠銷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2007年1月15日,景田公司曾在礦泉水(飲料)、無酒精飲料、啤酒、無酒精果汁飲料等第32類商品上提交了一件“萬歲山”商標的注冊申請,但被原商標局予以駁回。2017年5月27日,景田公司針對涉案商標向原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主張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沒有進行真實、有效的使用,屬于商標法規定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應被撤銷的情形。
步步高公司向原商標局提交了無錫金麒麟包裝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委托加工合同、檢測報告、調撥單與欠款單、產品外包裝照片,用以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連續的使用。
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步步高公司提供的指定期間內涉案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景田公司申請撤銷涉案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決定對涉案商標不予撤銷。
景田公司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決定,于2018年2月22日向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其經調查未發現步步高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涉案商標進行了使用,要求對步步高公司在原商標局審理階段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步步高公司則堅持主張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連續的使用,并向原商評委提交了該公司營業執照公證件及經營場所、商品與外包裝的照片公證件。
記者了解到,原商評委將步步高公司的答辯材料、在原商標局撤銷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材料寄送給景田公司,但景田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并未提出質證意見。
2019年1月4日,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根據步步高公司在原商標局撤銷程序中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等涉案商標在商品交易文書上的使用情況,結合步步高公司提交的檢測報告、調撥單與欠款單、產品外包裝照片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可以證明步步高公司于指定期間在燒酒、開胃酒等核定商品上對涉案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決定對涉案商標予以維持。
景田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出的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步步高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能證明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證據效力問題引發關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步步高公司提交的各類證據均不能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保全公證書雖然載明了使用涉案商標的外包裝白酒正在銷售的情況,但該證據非在指定期間內形成;委托加工合同、分銷協議未提供原件,無法確認證據真實性;調撥單屬于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欠款單屬于證人證言,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包裝照片屬于自制證據,未顯示時間,證明力較弱;商品檢驗報告屬于商品進入市場的準備行為,不能證明商品已進入市場流通。綜上,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出的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就景田公司針對涉案商標所提出的撤銷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景田公司與步步高公司均服從一審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步步高公司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等涉案商標在商品交易文書上的使用情況,結合其提交的檢測報告、調撥單與欠款單、產品外包裝照片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步步高公司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對涉案商標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步步高公司在行政申請階段及二審訴訟階段提交的委托加工企業資質、轉賬憑證、榮譽證書、宣傳雜志等證據逐一進行分析指出,步步高公司提交的委托加工合同、分銷協議均非原件,且缺乏對應的發票用以佐證上述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步步高公司提交的其與委托加工企業的營業執照僅能證明兩家公司的經營范圍及相關資質,并不能證明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實際使用;委托加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況說明屬于證人證言,單獨無法證明其中所涉情況的真實性;3份轉賬憑證中僅2016年12月30日的轉賬憑證形成于指定期間內,且該3份轉賬憑證均無法體現其與涉案商標在核定商品上實際使用的關聯性;“萬歲山”相關介紹資料顯示,萬歲山系河南省開封市著名景點,其并非涉案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榮譽證書為委托加工企業所獲,不能直接體現涉案商標的真實使用情況;宣傳雜志亦未體現形成時間,無法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實際使用。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步步高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應被撤銷的情形,據此駁回國家知識產權局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商標使用是實現商標識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的前提,也是維持注冊商標有效的條件。連續3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撤銷制度,是為了鼓勵和督促商標注冊人使用其商標、發揮商標在市場上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司法實踐中,對于連續3年未使用商標的審查,不僅要堅持形式上的審查,亦要重視實質上的審查,對于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無法通過使用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使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未進入流通環節的使用,一般不認為其滿足使用的要求。”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趙虎表示,商標的使用應當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并使相關公眾在商標與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建立聯系,從而實現商標的功能,不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為目的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應結合在案證據綜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觀上是否具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以及其使用行為在客觀上是否能使相關公眾在商標與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建立聯系。
原文標題:關注!“百歲山”與“萬歲山”之爭見分曉
文章來源: 中國知識產權報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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