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的發展趨勢上,顯而易見的著作侵權行為可能會減少,而處于模糊地帶的侵害著作權案列將會增多。我國著作權法目前只是對侵權行為進行了列舉,而沒有給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提供侵權認定的明確標準。因此學會著作權侵權認定就顯得至為重要。
著作權侵權是指違反《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侵害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一切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給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害,都屬于對著作權的侵權。
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以下幾步: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采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后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