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目前世界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做出了如下描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根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下,采用使納稅人的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處理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一種企業籌劃行為。
一、籌劃方式的選擇
在業務開展之前,利用稅率差異技術籌劃,可起到明顯的籌劃效果。可通過選擇投資地區、企業組織形式、企業投資規模的不同,來最大限度選擇稅率最低化。
二、業務拆分模式
根據公司主營業務,將勞務服務單獨建立新主體,成立企業B,通過新主體為建筑公司服務的方式,完成業務布局。
三、通過外地新建建筑勞務服務主體方式籌劃的特殊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公告,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務時,應該憑企業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180天),向建筑項目所在地國稅部門進行報驗,并按照規定進行預繳。企業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稅務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遵紀守法是稅務籌劃中必須要嚴格遵守的原則,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在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的活動。盡量少繳納稅款是每個企業都有的想法,但是一定要保證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的種種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業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種權利。
(二)穩健性原則。任何納稅人要想在財務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經濟收益,都必須權衡節稅利益和節稅風險之間的關系,節稅的利益越大風險就越大,各種節稅的預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風險,比如債務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稅制風險等,所以權衡好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企業的創效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財務利益最大化原則。稅務籌劃的目的就是要使納稅人的財務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財務利潤最大化,企業不能盲目地繳稅納稅,應該認真做好預期的節稅方案,同時還要考慮納稅人綜合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四)節約性原則。稅務籌劃可以節約稅務支出,如可以選擇低稅負,可以延遲納稅時間等方法,方法越簡單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與此同時一定會耗費一定的財力、人力、物力,稅務籌劃應盡量節約籌劃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成本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