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臨商標侵權的糾紛時,首先應該根據法規解釋界定對方的行為是否為侵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法律對侵權行為做出了明確的界定,要構成侵權該商標必須是注冊過后,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侵權人對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做出了侵害的行為如:
仿制、復制、銷售等;并且,侵害人作出侵權的行為有故意的動機。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存在商標被侵權的事實。
在確認商標被侵權的犯罪事實存在過后,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處理糾紛的應對辦法。
一般在面對此類糾紛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
1.首先最簡單的就是與侵權人進行談判協商,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的一切行為,并賠償自身在被侵權過程中的一切損失。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最簡單省事,但相對來說,由于這種方法缺少執法機關以及政府的壓力,侵權人可能不會理會被侵權人提出的合理主張。
2.所以,第二種方法就是向工商部門檢舉投訴這種侵權行為,并請求工商部門強制處理侵權人的侵權商標,但是這種方法雖然能有效率停止侵權行為的進行,但是受到侵權的損失卻不大可能得到賠償。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確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然后針對各種侵權行為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具體形式,侵權商品的數量,侵權行為(或侵權商品)的準確發生地點。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有:
(1)被侵權人在先權利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等);
(2)被請權人產品樣本;
(3)侵權產品樣本;
(4)購買侵權產品證明(如發票等)
(5)為各種侵權商標或者侵權商標商品及包裝進行印制、倉儲、運輸、郵寄等行為的單據。
被告針對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證據提出質疑,可以以該注冊商標已被商標局依職權撤消,自行注銷,與原告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標轉讓合同等證據,來反駁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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