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在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復制、發行、改編等行為時,通常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但為了防止著作權人濫用權力,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作品,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也就是通常所稱的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1.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但本條同時規定,在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互聯網的便利使得作品的傳播更加容易,使用的方式也更加多樣化,因此導致侵權的風險也顯著增加。
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如不能取得權利人的許可,應當注意使用的方式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以避免侵權的風險。
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范圍有哪些,看完這篇文章你是否已經有所答案了,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點在線咨詢一對一咨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