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最常見的就是賠償其損失,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種類有很多,大家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
著作權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并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件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由于部分侵權行為處于侵權與“合理使用”的模糊邊際,很容易被人惡意利用,在訴訟實務中要認定是否是侵權行為有一定的難度。
著作權侵權的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著作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著作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在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鑒于著作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著作權立法規定了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如美國版權法第504條規定,侵權人對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負擔250-10000美元的賠償;情節嚴重的可提高到每部作品5萬美元。我國臺灣也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以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TRIPS協議第45條中有法定賠償金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的規定。我國的著作權法也規定了法定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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