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權有哪些內容?著作人身權的特點是什么?著作人身權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的特點是什么?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主張二元說的學者認為,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而著作人身權則不可轉讓。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作者有權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權利是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終生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是二元說的代表。
采用一元說的國家也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讓與性。德國1965年《著作權法》第29條規定:“著作權除因處分之履行而轉移,或遺產分割而轉移于共同繼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權不得轉移。”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分永久保護的無限主義和限定保護期間的有限主義兩種。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有采取無限主義的,如前述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也有采取有限主義的,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身權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間,該期間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相同。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國采取的是無限主義原則。
著作人身權包括哪些內容?
1、發表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所謂公之于眾,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處于為公眾所知的狀態。至于公眾是否知悉或關注被發表的作品,則無關緊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觀念、情感、理想、主張、價值觀的反映,是否披露應當由作者抉擇。著作權法規定這項權利專屬于作者,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行使這項權利,否則,屬于侵權行為。
發表權有以下幾個特點:
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
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
如果因作品而產生的權利涉及第三人的,發表權往往還受到第三人權利的制約。
2、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作者在自己創作的作品及其復制件上標記姓名的權利,也稱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規定,署名權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
修改,通常是對已完成的作品形式進行改變的行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觀點和情感傾向的改變而導致的對作品形式的改變,也包括在思想與情感不變的前提下對純表現形式的改變。可見,修改是對思想或情感賦予新的表現形式的活動,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因此,修改是再表現,與演繹派生創作不同,是對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創作活動。修改作品的權利理所當然的屬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出于社會利益的實際需要,修改權也可以由他人行使。比如,久負盛名的國際法著作《奧本海國際法》,奧本海生前修改過一次,但他死后卻由于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的變化,由后人多次予以修改。
修改權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一樣,不是絕對的。通常修改權不能對抗物權,比如,作者如果想修改物權已轉移給他人的美術作品,必須取得該物權人的同意。如果物權人拒絕,作者的修改權利則無從行使。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標題的完整性。歪曲,按《漢語大詞典》解釋,是故意改變事物的真相或內容;篡改則是用作偽的手段對作品進行改動或曲解。作品完整權同修改權有密切聯系。在日本,其著作權法稱作品完整權為作品的同一性保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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