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撤三”,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可見注冊商標持有者在獲得商標專用權之后,可能遭遇他人提出的“撤三”申請;針對此種情景,商標持有者該如何應對呢?商標持有者可提供哪些商標使用證據呢?
1.產品檢驗報告
產品檢驗報告是由具有較高公信力的質量監察部門,或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報告,其手續頗為嚴格,因而產品檢驗報告可視為商標使用證據,證明商標持有者有合理使用注冊商標。
2.合同或協議
合同或者協議是商標持有者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時的一種重要依據,合同或協議中通常需要標識商標;如商標持有者將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雙方需要簽訂相應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中即有明確標識商標,并且此合同還需要得到商標局備案許可,因此合同或協議可視為強有力商標使用證據。
3.發票
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時的一種書面證明,是購置或消費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時的的收付款憑證;真實有效的發票上不僅會填寫商標或服務的名稱,同時也記錄了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的詳細信息,因此發票也可視為商標使用證據。商標持有者在收取發票時,可要求在備注中加入商標信息,如此便能積累商標使用證據。
4.宣傳廣告或包裝物
廣告是向相關公眾宣傳商品或服務的重要方式,商標在廣告中通常處于十分顯眼的位置,一些紙質廣告甚至可以提供明確的時間;商品包裝物向來都標識有商標,否則該商品很難進入市場中流通銷售。因此宣傳廣告或者包裝物也可作為商標使用證據,證明商標有被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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