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公司設立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因為由于公司設立協議內容不完善而導致股東出現糾紛是很常見的問題。
一、公司設立協議不當有什么法律風險
(一)缺少書面公司設立協議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公司的出資人因較少考慮公司設立過程出現的問題,或缺乏書面的設立協議。因出資人之間缺少設立協議的約束,權利和義務的邊界模糊,當公司設立活動出現與預想結果相悖的情況時,糾紛和訴訟可能性增加。而且由于出資人放棄了明確股東之間進一步權利義務劃分的機會,潛在的不確定法律風險將一直持續存在于公司股東之間。
(二)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當的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從本質上隸屬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所有違反公司設立協議的行為,對出資人而言都是違約行為,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司不能依法成立的情形下,設立協議顯得格外重要:可以根據設立協議確定公司不能合法設立的原因;可以根據設立協議判定出資人的違約行為;可以根據設立協議確定違約人的賠償責任等。
然而當公司設立協議并沒有明確約定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時,法律風險同樣存在。實踐中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事項違法的情況也偶有發生,違法條款某些是個別無效,某些則可能影響公司成立。
(三)設立協議的保密條款
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關將來公司的很多資料、信息都沒有采用其他保密措施,出資人之間依君子協定并不能完全解決保密問題,在設立協議中應當明確保密條款,尤其是具有特定的專利技術、技術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經營方式或服務理念的公司,更應作保密的約定。
對于公司成立后有部分股東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公司,設立協議時所約定的保密條款應擴大到公司成立之后。一是避免股東利用股東身份損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二是避免股東利用該公司的信息“另起爐灶”,與公司形成直接競爭關系。
(四)缺乏股東之間約束機制的法律風險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夠了解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但股東因出資的多寡從公司獲取的利益有所差異,當股東了解的經營信息能夠獲得遠遠超出其出資獲得的收益時,約束股東對經營信息的濫用就顯得十分必要。
公司可以通過勞動合同、規章制度等為員工設定行為規范,公司法對董事和經理規定了基本義務,但股東行為的限定,只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包括設立協議約定和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來完成。實踐中最為常見的缺乏對股東約束的法律風險體現在競業禁止。公司股東另外投資從事與公司相同的行業,形成與公司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在公司存在不參與經營的小股東的情況下,這種法律風險更為突出。
(五)公司設立協議約定不完備的法律風險
公司設立協議主要解決設立人出資問題,所以關于設立人出資數額、方式、時間的條款必然是設立協議的重點,但是僅僅約定上述問題還不算約定完備。
二、公司設立協議主要條款內容有哪些
1、設立人的基本情況;
2、擬設立公司基本情況,如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等;
3、設立人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所占股權比例、股權的轉讓規定等;
4、設立人在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5、公司設立不成功時的費用承擔;
6、設立人對特定信息的保密約定;
7、設立人協商確定的約束股東特定行為的條款,如競業限制等;
8、違約責任條款;
9、解除協議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
10、公司利潤的分配。
三、簽訂公司設立協議應當注意什么法律問題
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4、明確股東的出資責任
股東的出資責任包括出資違約責任和資本充實責任。
(1)股東出資違約責任,是指股東未按照協議出資時,應承擔繳納出資和應向足額出資的股東進行違約賠償的責任。
(2)股東出資的資本充實責任,是指未按照協議約定出資的股東對出資差額的填補責任,以及其他已出資的股東對該股東填補責任的連帶責任。資本充實責任是只適用于公司股東的特殊出資責任,這種責任是連帶責任,股東中的任一人對全部公司的資產不足均負有充實責任,先行承擔資本充實責任的股東,可以向違約出資義務的股東求償,也可以要求其他股東分擔。這種責任是法律強制責任,不能通過股東之間的約定、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來免除。
5、公司未能設立的責任的約定
(1)對外責任。原則上,公司設立不能,股東應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內部責任。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如何分擔的問題;
(3)對由于股東個人的過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設立致使其他股東利益受到損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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