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是技術和法律相結合的專業化服務,服務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全過程。《專利代理條例》《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是我國專利代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優化專利代理人才隊伍,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提升專利代理專業水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服務知識產權的高水平創造、高效益運用和高標準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截止2018年底,我國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95家,全國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人數達到4.26萬人,執業專利代理師達到1.87萬人。專利代理行業在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發展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和機構規模與專利事業發展速度不相適應;服務質量、服務能力還不能滿足創新主體日益多樣化的需求;專利代理“掛證”“黑代理”、虛假宣傳、低價惡性競爭及其他違法違規經營現象仍然存在等,行業監管機制亟需完善。
2019年3月1日,新修訂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為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條例在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健全專利代理執業規范、完善檢查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為確保條例的順利施行,科學選拔人才,保障專利代理人才專業素質和服務能力,加強和完善專利代理事中事后監管,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總結多年專利代理行業管理和開展專利代理資格考試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經反復研究論證,整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兩部規章,形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草案,報市場監管總局審查,經市場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整合原《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考務規則》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三部規章,并將有關考試工作的規范性文件中有效可行、需要固化的規定上升至規章中,形成《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以下簡稱考試辦法)草案,報市場監管總局審查,經市場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專利代理管理辦法》修訂思路及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在與條例保持協調一致的基礎上,在思路上堅持簡政放權,支持創新創業,減輕專利申請人負擔,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堅持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創新主體合法權益;堅持優化服務,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效率。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將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條件調整為申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條件,進一步降低合伙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申請辦理執業許可證的要求;簡化申請執業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材料,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
(二)完善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取消關于執業證的規定,將頒發執業證的條件調整為專利代理師執業條件;取消執業最高年齡限制;規定取得執業需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一年,但具有律師執業經歷或者三年以上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除外;建立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制度,明確專利代理師辦理首次執業備案、離職和轉換執業機構變更備案的具體程序;規定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等相關信息。
(三)加強專利代理行業自律建設。明確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定位,新增一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明確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嚴格行業自律,組織引導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規范執業,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和管理。規定行業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合法權益;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組織開展專利代理援助服務;開展專利代理師實習培訓和執業培訓,以及職業道德和紀律教育;對會員實施考核、獎勵和懲戒;指導專利代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等。
(四)加強專利代理監管。完善專利代理機構信用監管制度,明確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相關規定。增加了專利代理機構存在公示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及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受到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專利代理行政處罰等情形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完善專利管理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的職責分工、檢查內容及工作程序。
(五)加強對于專利代理違法行為的懲處。一是多措并舉打擊 “黑代理”行為,提出原則要求、明確具體情形、規定檢查監督職責、設立投訴舉報機制。二是細化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三種具體情形。三是將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等九類行為列為“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四是對代理師簽名責任進行細化。五是規定對專利代理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二、《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制定思路及主要內容
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快速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優秀人才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辦法的制定旨在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全面提升考試的信效度和安全性,適應考試方式的轉變,明確各部門的主體職責。根據條例規定,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修改為“專利代理師”,并對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進行了較大修改;進一步優化服務,方便考試,提高服務效率。主要內容包括:
(一)整合考試相關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將目前分散在多部規范性文件的考試規定進行整合,規定了考試組織、考試流程、考試優惠政策以及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等內容,著重解決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組織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考試方式、完善相關規則,建立健全公正、公開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制度。
(二)放寬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
一是降低了參加考試門檻。根據條例關于申請專利代理師資格的修改,規定具有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均可參加考試,以吸引更多的人才進入專利代理行業,解決目前專利代理人才短缺問題,此外,對報名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進行了修改。
二是將實踐中較為成熟的考試優惠政策上升至部門規章層面。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中西部傾斜政策和試點扶持等政策實施以來,在為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和沿海需求旺盛的地區輸送專利代理人才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明確相關扶持政策的法律地位,辦法在總則中規定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需要,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實施考試優惠政策。”
(三)調整考試方式、完善相關規則
將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由紙筆考試方式轉換為計算機化考試方式。節省考生的書寫時間,提升考務組織的安全性,減少漏題、泄密的可能性。同時,為了配合機考的實施和考試流程的優化,對原有的考試組織、考場規則、監考規則、巡考規則等均進行了適應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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