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企業經常因為難以正確劃分職工工資薪金和福利費等相關費用,導致發生企業所得稅稅前多扣或應扣未扣的情況。其實做好工資薪金、福利費等相關費用的稅務處理,需厘清以下三個問題。
一、厘清據實扣除部分
(1)職工工資
1.扣除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判定原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可按5個原則進行確認。
3.扣除范圍。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總額,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福利性補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3)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
根據2015年第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二、厘清加計扣除、限額扣除部分
(1)安置殘疾人就業加計扣除
1.扣除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判定原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判斷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的條件。
3.加計扣除范圍。殘疾人員范圍,應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殘疾人員加計扣除范圍,應參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二條工資薪金總額范圍。
(2)職工福利費支出限額扣除
1.扣除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2.扣除范圍。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
三、厘清不同費用的稅務處理
(1)區分職工工資薪金與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
職工工資薪金,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在單位有“職位”或“崗位”,還參加單位的考勤、服從單位的規章制度管理。“職工工資薪金”可以據實扣除,并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要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對于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區分勞務費與勞務派遣
勞務費指的是勞務人員因臨時發生的事項而臨時被招用,企業沒有設置該項固定工作崗位,雙方不存在雇傭關系。勞務費可在稅前扣除,但是不計入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基數。
勞務派遣要分兩種情況分別計算。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不在工資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區分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 區分福利性補貼和福利費
福利性補貼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2.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3.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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