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不再要求企業辦理清算組成員備案,不再提交清算報告,不再辦理企業注銷報紙公告。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個人獨資企業由投資人、合伙企業由合伙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由董事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股東組織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承擔相關責任。
未開業企業或無債權債務的企業,可按照本辦法自愿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東或企業投資人中有法人單位的;
2、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企業注銷前應當報經批準(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企業;
3、企業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或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尚未移出的;
4、企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提示企業存在股權質押、股權凍結、股權糾紛、動產抵押、被相關部門處罰未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登記機關收到其它不宜辦理注銷登記的相關協助執行通知、警示、投訴、舉報、信訪等信息的;
5、企業已經在登記機關辦理清算組備案,或者備案分支機構未注銷完畢的;
6、司法機關等有關部門限制辦理注銷或者依法由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清算的企業;
7、企業進入訴訟、復議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記機關認為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圍內未開業、不經營以及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個體工商戶注(撤)銷登記可適用簡易注(撤)銷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及非公司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仍按現行有關企業注銷規定辦理。
公司簡易注銷程序主要涉及到兩個時間,綜合起來通常2-3個月左右(45天公告+30日內當面申請):
1、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程序需公告45天,若企業章程規定公告三次或者長于45天,則按章程執行。
2、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程序之后,政府機構的辦理時限是3-5個工作日。具體的話需要區分三種情況:
(1)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限制條件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
(2)對于公告期內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3)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