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后的創業者是幸運的,是新《公司法》的寵兒。新《公司法》的新規則為創業者們提供了諸多方便。創業者們在考慮以何種形式合作時,往往把設立公司當成麻煩事,其中原因之一就是開設公司要實繳注冊資本,而創業者初次創業沒有經驗,其資金來源很不容易,實繳注冊資金后還要準備流動資金,創業風險很高。現在就業形式不樂觀,光靠就業來解決勞動力問題是解決不完的,創業應勢而生,新《公司法》為創業打造了溫床。那么一起看下注冊資金認繳和實繳的區別是什么?注冊資金實繳和認繳的新規定。
1、實繳制是真真切切的把錢交出來,認繳制是不真正的實際的拿錢出來,用通俗話來說叫認賬不賴賬。
2、企業注冊資本實繳和認繳的區別在于兩者是根本的企業注冊制度,企業注冊資本認繳是當下新《公司法》施行的,具體是公司股東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等內容在申請注冊時,先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3、注冊資本是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營業執照上有注冊資本額的企業來說的,申請工商登記的時候計劃的出資額,多少自己定,申請時不需要往銀行存錢但是兩年之內必須交齊。
4、實收資本就是你要履行兩年出齊資金的承諾,要把資本金存到銀行,通過銀行處資信證明或是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來證明的注冊資本確實應經存在銀行,已經到位。
5、認繳資本指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在辦理工商登記的時候承諾要出資的額度,但實際上不需要通過銀行或是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沒有注冊資本。有注冊資本的以出資額對公司事務付有限責任,沒有注冊資本的對公司事務付無限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至此,從改革開放后的公司注冊資本的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
國家鼓勵創業,一方面可以解決就業問題,另一方面可以讓有想法的創業者能實現夢想,不因為資金問題阻礙而荒廢好的項目。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除了另有規定的情況之外,本條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之后2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1、無需驗資報告
注冊公司的時候取消了實收資本的限制,首先工商局就不需要驗資了,所以企業也不用去會計師事務所出驗資報告,這樣可以更加省心了。
2、緩解資金壓力
創業初期,公司最缺的就是資金,如果可以進行分期補齊注冊資本,那么公司前期輕裝上陣,門檻一下子就降低了。而且相對來說,實繳的注冊資金多,也有大股東抽逃資金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在工商局的企業年報中可以查看股東認繳資本和實繳資本。另外還是存在有些行業,規定是必須注冊資金一次全部實繳的。例如銀行,典當行,保險,貸款等。這是因為這些行業容易發生資金風險,需要能夠保證自身的實力。
為了更好的為企業家省心緩解一些資金方面的壓力,法律規定了企業注冊資本可以是認繳制,這樣就可以不用在認繳多少資金就可以注冊多少資金,但是并不適用于所有的企業,一些和資金關系密切容易發生風險的企業,還是必須全部實繳注冊資金,這樣既可以保證實力又可以減少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