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的文章被抄襲,是不是屬于侵權?答案是屬于,屬于著作權侵權。微信公眾號中的文章屬于網絡文字作品,微信公眾號將他人的文字作品標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網絡上傳播,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署名權,同時對權利人的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下面小編就匯總了相關知識及真實案例進行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糾紛處理方式主要有:1.和解,2.調解,3.訴訟,4.仲裁,5.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一種是:不注明作者、不注明來源媒體,未經授權轉載他人作品。
例如:幾年前,4月20日“騰訊思享會”微信公號首發《張鳴:辛亥革命后的民國是一鍋夾生飯》是人民大學教授張鳴“騰訊書院“講座的文字稿,公號特別聲明:“本文系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但是,4月23日一個名為“儒風大家”的微信公號在未經“騰訊思享會”授權的情況下全文轉載,并未注明文章的來源媒體,作者被改為“專業國學微信平臺”,“騰訊思享會”作為版權人則被完全忽視。
第二種是:轉載注明作者、注明出處,但未經(作者或媒體)授權。
現在微信自媒體公號的內容生產主要是這種模式。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模式也屬于侵犯著作權,但是在現實中往往由于侵權自媒體分散、侵權作品數量小、被侵權媒體難以進行有效制止和維權。有時,被侵權的作者和媒體出于傳播的需要也并不介意。2006年7月1日《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頒布后,采用“權利人明示許可制”,即《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之前一定程度的默示許可轉變為明示許可——非經許可不得轉載。
第三種:不經允許摘錄、整合媒體報道也屬侵權。
在一些自媒體公號中,常常能看到摘編、綜合多篇報道的“作品”。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等)和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等),而“摘錄、整合”屬于著作財產權中的匯編權,從法條看也需要征得權利人的同意,才能匯編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匯編人將擁有新作品的著作權。當然,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內容,而“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于“合理使用”和“抄襲”的界限,往往需要在法律實踐中具體判定,但征得權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標題和來源必不可少。
除了這三種主體之外,還有其他的主體侵權行為,比如將微信上的作品轉載到微信以外的平臺上,將微信上的作品進行出版發行,再比如將微信上的作品進行收費表演。這三個行為是我自己通過之前微博的研究提出的一種推論,因為在微博上出現過收費表演。比如之前某相聲演員有一次演了一個相聲,他就是采用微博上的一些段子,而且他是要收費,進行商業性的演出,后來遭到了微博作者的起訴。出版發行,現在也出現過很多把微博上的消息匯編成一本書來出版。
分主體來講的,首先從原創作者來講,原創作者他的保護方法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要求侵權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第二個層次像騰訊公司進行投訴,發出侵權的通知。最后實在不行,就只能起訴。下面小編帶來了一個關于微信公眾號著作權的真實案例。
2014年06月19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微信公眾號知識產權侵權案: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訴稱,中山暴風科技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其原創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權,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并賠償1元。據悉,這是廣東首例微信公眾號著作權侵權案。
庭審結果
2014年9月3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對廣東首例微信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中山暴風科技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網科技公司的著作權,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原、被告微信公眾號所推送信息的領域、受眾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經許可擅自將原告在微信上發表并載明不允許其他微信公眾號轉載的文章改頭換面在微信上推送,該行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等著作人身權及財產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雖然原告未提供其實際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的相關證據,但原告已為此支出了相應維權費用,故其1元索賠合理有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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