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是什么,和APP有什么關聯?為了理清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準確判斷企業是否需要取得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本文對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是什么,和APP有什么關聯進行介紹,希望對大家有一個幫助。
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基于公共應用平臺類的增值電信業務。
第二類電信增值業務的具體分類如下:
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B22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B23存儲轉發類業務
B24呼叫中心業務
B24-1國內呼叫中心業務
B24-2離岸呼叫中心業務
B25信息服務業務
B26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B26-1域名解析服務業務
涉及到APP的有兩部分,其一為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是指: 建立信息平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臺的服務。社會公眾通過網絡可以以查詢、瀏覽、下載等方式獲取通過信息發布平臺發布的信息和應用軟件。平臺提供者也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需要向用戶指定的終端、電子郵箱等遞送、分發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信息。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可包括但不限于新聞網站、電子公告牌、客戶端服務、手機報、應用商店等業務平臺。即為發布APP的平臺。其二為信息即時交互服務指利用通信網絡(含互聯網),并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即時通信、IVR。信息即時交互服務還可提供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的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即為APP本身。
據此,盡管之前一個版本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并沒有明確對APP的監管,但是在新的分類目錄出臺的情況下,APP很可能被作為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而被納入監管。
其次,就是國家目前對增值電信業務的監管問題。目前的增值電信業務監管體系,總體而言是審批制,即需要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即通常所稱的ICP證,方可從事相關業務。在相關增值電信業務涉及互聯網的情況下,目前的規制是要放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管體制內進行,具體而言,需要區分相關業務是經營性還是非經營性,倘若是經營性則需要取得ICP證,非經營性則只需要備案。就APP本身的提供者是否需要取得ICP證這一問題目前倒還確實比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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