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有多處所得應如何納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根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9第19號令)的要求,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按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進行管理,在工程項目完工或勞務合同履行完畢后結清稅款。
對于源泉扣繳類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五十一條,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并選定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報納稅后,應將非居民企業申報繳納所得稅情況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所得,征稅地為機構所在地。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或者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以選擇以主要機構或者場所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經營或者提供勞務,應當按照《承包工程經營和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居民提供勞務”(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第19號)登記手續按照承包工程經營或者提供勞務辦理,完成后結清稅款。 建設工程或完成勞務合同。
對于源泉扣繳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五十一條規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每次或到期扣繳。 債務人所在地為征稅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不能依法扣繳的。 非居民企業在履行扣繳義務時,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境內有多種收入來源,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當如實向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納稅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申報后,應當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繳款書面通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產生了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