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當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因為企業重組、破產、終止經營等情況,會發生企業清算。
企業清算的稅務處理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在對企業資產進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被清算企業層面的所得稅問題。
2.企業向股東分配剩余資產過程中所產生的股東層面的所得稅問題(法人股東是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是個人所得稅)。
3.被清算企業職工取得經濟補償、生活補助等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因此,對于清算期間,需要理解并注意:
1.無論清算期間是否超過、小于或等于12個月,都視為一個納稅年度處理;
2.一個企業如果是年度中間終止經營,則終止經營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年度,終止經營后則進入清算期間。
3.清算開始日的確定,需要結合《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4.企業所得稅清算期間應該是自納稅人開始清算之日起至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完注銷稅務登記日止。
企業清算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清算所得-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其他免稅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企業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不能享受法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一律適用25%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