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購物無比方便的時代,有限的空間不能承受無限的購買欲。
于是,回收舊物、轉賣舊物成了一種新的“生意”。“二手生意”的興起雖然能杜絕浪費,但也帶來了隱患。有些商家趁機做起了“二手商品翻新”的買賣。
最近,福建省高院就審結了一起“二手商品翻新商標侵權案”。
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起訴興銳達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購買、翻新其二手數字模塊和控制模塊,并重新印制“SIEMENS”商標標貼進行銷售,涉嫌侵犯商標權。
最終,兩審法院均認定被告翻新、銷售二手商標并未侵犯商標權,但被告未經允許制作他人商標標貼構成侵權,因此判令被告賠償20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興銳達公司銷售舊翻新商品時,沒有對商品進行重大改造,不會影響客戶對標注該商標的商品的售后體驗,其低價轉讓二手商品的行為是舊貨市場的常見現象,不應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
但是,該公司銷售假冒“SIEMENS”商標的數字輸出模組以及打印“SIEMENS”標簽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法院一審判決興銳達公司及陳某就這個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的責任。
西門子公司、興銳達公司及陳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還是維持了一審判決。
那么,在未授權的情況下打印別人的商標,究竟會有多大的潛在危險呢?會判刑嗎?最高判幾年呢?
(1) 民事侵權的法律風險
商標經商標局注冊后,權利人即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注冊商標則會侵犯他人的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此,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簽訂商標使用合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可能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2) 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商標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3)侵犯注冊商標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商標對于企業來說是區別他人商品的形象標志,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未經商標權利人的同意許可下,不能擅自使用,否則將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