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專利法的決定。新專利法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在第二條第四款中明確了我國專利保護的客體包括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這意味著我國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同時,這也將給我國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判定規則產生深遠影響。
一、什么是局部外觀設計
根據專利法的定義,所謂“局部外觀設計”指的是對產品的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作為法律層面的定義,“局部”一詞是相對于“整體”而言的,也即是說,只要不是產品的整體的設計,都可以認為是“局部外觀設計”。
我國并不是首先施行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國家,實際上,世界主要知識產權國家和地區例如美國、日本、歐盟和韓國等都在我國之前確立了局部外觀設計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中,關于“局部”的定義也并不一致,例如:美國和歐盟允許零部件作為局部外觀設計進行保護,而韓國、日本則明確排除了零部件通過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可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國家的局部外觀設計不僅可以是整體產品上界限分明的某個特定部件的局部,也可以是整體產品上若干個特定部件的局部的組合,例如:汽車的前臉。
顯然,我國局部外觀設計的法律定義吸收了國際先行實踐和法律經驗。一方面,新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中明確了產品“整體”和“局部”,意味著排除了零部件產品作為局部外觀設計保護的可能性。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既然零部件是可以單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自然不能再把它認定為其他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另一方面,只要是整體產品上的局部,無論局部的數量還是局部的連接關系,即可用局部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例如:一個眼鏡框架產品,其可以申請整體外觀設計保護的同時也可以將其包含的一個或者多個局部以特定的表現畫法提交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而這些局部并不要求一定是相鄰的局部。
二、現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法律體系
我國《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構建了齊備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法律體系。然而,這種注重整體視覺效果的法律保護體系在對局部外觀設計保護上是存在諸多不足的。
首先,在《專利法》層面通過第五十九條和第十一條對保護范圍和侵權行為的類型進行了規定,賦予了外觀設計專利權利基礎和維權的依據。然后,先后通過司法者的兩次頒布《解釋》的方式,對侵權判定主體、原則和特定產品的侵權判定規則等進行了規定和明確。此外,《審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五章5.2.4規定,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由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整體來判斷,而不從外觀設計的部分或者局部出發得出判斷結論。
現行的法律規定必須將局部的創新設計融入到承載它的產品,通過對整體設計的保護來間接實現對局部的保護。這種保護模式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事實上給抄襲局部外觀設計預留了法律漏洞。通過對產品非設計要部進行設計改變,即可達到抄襲權利人對現有設計做出貢獻的局部的創新設計,而因為權利人無法主張局部外觀設計的權利,最終不用承擔侵權的責任風險。二是,使得包含圖形用戶界面(GUI)產品的外觀設計很難實質上得到保護。雖然,從2014年5月1日起,我國就開始對包含圖形用戶界面(GUI)產品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但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GUI設計最終要與產品結合才可實現保護。而GUI設計的通用性決定了權利人不可能通過在所有產品上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加之,侵權判定時也必須考慮GUI設計所應用的產品的載體的種類和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這樣勢必犧牲了權利人的可預期的保護空間和利益。
三、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對侵權判定規則的影響
新專利法將局部外觀設計納入了專利保護的客體,這極大地滿足了國內創新設計主體需求,彌補外觀設計整體保護的局限,也符合知識產權國際發展趨勢,有利于我國企業“走出去”。隨著2021年6月1日新的法律正式實施,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必然會對現行侵權判定規則產生深遠的影響。
首先,“整體”和“局部”的侵權判斷主體的外延將越發不同。在現行的整體外觀設計保護法律體系下,侵權判定主體即一般消費者會受到整體產品設計空間的影響,從而被賦有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不同注意力。司法實踐中更是基于類似的邏輯,將一般消費者這個虛擬的主體概念,具象到某個產品領域的特定設計人員或者消費者的平均水平。在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法律體系下,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將不僅局限在整體產品的現有設計空間,還會受到特定局部的設計自由度的影響,甚至更傾向于與設計人員的水平,大大提高了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的高度。
其次,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將會受到極大的沖擊。如前所述,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注重的是對特定局部的設計的保護。在侵權判斷時既要考慮其所應用的產品及其在產品的部位,也要考慮其對整體產品的視覺效果的影響和該局部自身的視覺效果。如此,如何對局部外觀設計的視覺效果整體觀察,如何將區別點、相同點匯總后進行綜合判斷,將會與整體產品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原則具有很大的不同。
再次,組件產品、成套產品、變化狀態產品的侵權判定的內容會得到進一步的豐富。現行的司法解釋中對組件產品規定了組裝關系唯一、不唯一和無組裝關系三種情形。在局部外觀設計制度下,局部外觀設計的組裝關系如何界定將成為復雜的研究課題,因為原本的一個組件可以分為多個局部,而原本的多個組件可以被劃入一個局部。同理,在成套產品、變化狀態產品的侵權判定中,也都會因為局部與整體的相對性,使得原本的特定形態的外觀設計產品的內容得到擴充,也使得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規則更復雜化。
最后,在局部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中對產品種類的認定將被弱化。雖然世界上的主要知識產權國家對是否用產品來限制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的做法并不統一,如表1所示。但是,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建立在立法目的上實質性地宣揚了以保護設計為中心,逐漸摒棄了以產品保護為中心的理念。因此,原有的相近種類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似的認定規則,在局部外觀設計制度下仍然適用,而且應當會有新的突破,這樣才能發揮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應有之意。
四、建議
首先,應提高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確權和侵權判定標準。這可以通過提高確權主體和侵權主體的認知水平來實現。在授權和確權時,用設計人員的認知水平來衡量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從而避免對僅具有微小改變的局部設計進行專利授權。在侵權判定時,具有設計人員能力的主體也會關注到局部外觀設計的具體設計的明顯變化,從而一定程度上縮小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其次,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基礎上研究制定局部外觀設計適用的“要部比對、綜合判斷”原則。具體地說,對局部外觀設計的比對側重局部的設計特征區別,但是在判斷相同和相似性時則需要一并考慮局部的設計特征區別和其在整體中的部位和視覺效果,從而得出綜合性的評價結果。
第三,加快研究組件產品、成套產品、變化狀態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推進局部外觀設計的分類研究,制定適度的局部外觀設計跨類別保護體系。
目前,距離新專利法正式頒布實施還有一定的時間,以上僅為作者個人的一些初步建議,希望能夠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關于局部外觀設計制度體系的課題研究提供一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