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了原告雷允上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上海雷允上藥業西區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兩案,認定兩件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構成2014年施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判決撤銷兩份被訴裁定,并由被告分別重新作出裁定。
開庭照片
案情簡介
雷允上是中國著名藥堂之一,始創于1734年。本案原告(即蘇州雷允上)與第三人(即上海雷允上)均曾在90年代被原國內貿易部、2011年被商務部評為“中華老字號”,也都與雷允上存在歷史淵源。
“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等項目屬于2013年1月1日開放注冊的新增服務,蘇州雷允上遂在該類服務上注冊了第11987639號“雷允上”商標和第11987640 號“雷允上及圖”商標(即兩件爭議商標)。
爭議商標
上海雷允上知悉后,認為兩件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兩件爭議商標均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雷允上誦芬堂以我國傳統中藥行業常見的“前廠后店”模式進行經營,后因歷史因素在上海開設有分店或分支,蘇州雷允上與上海雷允上均在保留“雷允上”標識的基礎上各自獨立發展,長期并存。二者的經營方向雖各有側重,但均將“雷允上”作為核心標識長期從事藥品銷售,且均具有較大的規模。
蘇州雷允上前身包含“雷允上制藥廠” 和“雷允上國營藥店”兩條發展脈絡,而上海雷允上前身由于歷史、地理等原因一直延續“藥品零售或批發”領域的發展。在兩件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二者均將“雷允上”作為核心標識長期從事藥品銷售,故現有市場格局的形成屬于正常生產經營導致的善意共存。
我國商標法采用“先申請原則”,蘇州雷允上既有傳承“雷允上”老字號的歷史淵源,也有長期在藥品零售服務上使用“雷允上”的事實,其申請注冊兩件爭議商標并無搶占他人商譽的主觀意圖,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故法院判令被告撤銷前述被訴裁定并重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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