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所以,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沒有足額或者斷繳社保的,員工可以起訴用人單位賠償。
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后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一般是指當人們想要買房、落戶、辦理退休等需求時,發現社保累計繳納時間沒有達到享受相應待遇的要求,從而需要補繳之前沒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確保可以享有相應的社保權益。
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等,購房、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待遇需要外來居民的社保連續繳納一定時間的記錄,其中有的待遇在計算社保連續繳納時間時,補繳的月份是算作連續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現斷繳,可以找代理公司補繳來實現社保的連續繳納。
補繳社保各地要求略有差別,有的社保局要求市民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憑勞動仲裁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進行補繳。
這里以北京為例:
在北京補繳社保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的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補繳明細。
3.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補繳報盤文件并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在北京補繳社保資料: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