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實填寫《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等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刊登的遺失聲明向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我們國家在15年的時候就已經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制度,稅務登記證就是其中的一證,公司稅務登記證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丟失了會給企業很多報稅的公司帶來不便。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補辦需要準備以下資料:
1、填寫稅務登記證掛失報告表,并在主管稅務機關欄簽屬審批意見并簽字蓋章。
2、刊登稅務登記證聲明的版面并蓋公章。
3、刊登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的報紙,雜志報頭或刊頭并蓋章。將相關資料提交到稅務機關,通過審核后就可辦理一個新的稅務登記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