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派發、派發條件、派發程序及其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過渡等問題予以明確。2014年10月23日之前,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戶必須堅持先證后照,未獲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可申辦注冊登記手續。
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4、負責人、經辦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需驗原件);
5、食品流通單位需配備持B類(食品流通)合格證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6、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圖;
7、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8、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特許經營項目流通許可承諾書。
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需具備的條件: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的主體想要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首先就需取得合法的主體資格,比如獲得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社會團體登記證。
2、食品流通許可具體審查條件,各類食品經營單位的具體審查標準在《深圳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標準(試行)》;
3、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連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處罰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4、以虛假材料或隱瞞實情獲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將在1年內不能申請。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方式獲得許可的,被許可人3年內不能再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