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
內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是和政府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列的三種審計類型之一。
外部審計,是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與共同點。
二者的共同點:
1.審計方法基本相同。
因為,不管是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現場查證中,基本上都要使用審閱、核對、復核、重新計算和統計抽樣等常規的審計方法來發現問題;
2.審計程序大同小異。
常用的順查法和逆查法以及進駐被審計單位前的通知、進駐時的見面會和結束現場后的座談會,這些基本程序也都差不多;
3、審計依據基本接近。
內、外審計常用的法規依據一般都有:《會計法》、《會計基礎規范》、《現金管理條例》、《會計準則》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等(以下簡稱“常用法規”);
行為依據也要有:審計通知或業務約定書等,名稱雖然不同,但作用和意思都差不多;
二者的聯系;
二者的聯系主要是:內部審計的結論,往往是外部審計在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范圍時不可缺失的部分;而外部審計中發現問題和調帳意見以及《管理建議書》(或者是處罰決定)又成為被審計單位改善經營管理和加強會計核算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