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速度數字SPEED NUMBER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案
申請人:貴陽市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中心(貴陽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秘書處)
委托代理人:貴州鼎宏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速度時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鵬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1月02日對第25297966號“速度數字SPEED NUMBER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對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惡意搶注。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6564538號“數博會BIG DATA EXP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三、爭議商標與數博會的圖形近似,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爭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數博會存在某種特殊聯系,或者爭議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來源于數博會,從而發生誤認或者誤購的情形。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實際使用商標的惡意模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習近平總書記的賀言、李克強總理、馬凱副總理、王晨副委員長到會并發言講話的照片及其他相關知名人士與會圖片及新聞報道;
2、引證商標2015、2016年部分使用情況證明;
3、數博會組委2016年招展手冊;
4、申請人部分實際使用及宣傳圖片。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區別較大,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僅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提出以下質證意見:申請人已在第9類成功注冊“數博會BIG DATA EXPO及圖”商標,若爭議商標投入使用,很大程度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序號接上):
5、2015-2019年中國國際大數據產業博覽會匯報材料;
6、申請商標使用宣傳證據;
7、被申請人主體信息及企業介紹截圖。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江蘇速度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9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測繪儀器;測量裝置;測量器械和儀器;精密測量儀器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該商標注冊人名義經核準變更為本案被申請人速度時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引證商標的現注冊人為本案申請人,核定使用在第41類教育、娛樂等服務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系總則性規定,第四十五條系程序性規定,其相關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中,商標局將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具體條款審理本案。
商標局認為,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分屬不同類似群組,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兩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測繪儀器等商品或類似商品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有一定影響。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的證據不足,商標局不予支持。
三、《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指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爭議商標標識本身并未帶有欺騙性,指定使用在測繪儀器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申請人該項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四、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申請人所述理由不屬于該條款所指情形,且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五、《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機關取得注冊,或基于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本案中,申請人并無充分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是采用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故申請人的此項主張,商標局亦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商標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商標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