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標許可備案?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該商標。當然這種使用是有一定條件的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為什么要進行商標許可備案?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
進行許可使用合同備案主要是因為:
首先,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品的范圍使用商標;
其次,如果不備案,商標被許可人可以超出商標的期限使用該商標。
而這些都不利于許可人監督也不被法律保護,有可能會對于商標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樣的話就得不償失因小失大。造成許可人自己的利益受損。
再次,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經過備案可以防止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極個別的查處,避免競爭對手去工商部門進行的可能的投訴:
比如稱被許可人未經授權而是用許可人的商標或投訴被許可人侵犯許可人的注冊商標權、從而給被許可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最后,許可備案便于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情況的管理。通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審查,從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商標許可使用不備案有何后果?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報商標局備案,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確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時,不因未辦理備案手續,就確認該使用許可合同無效,但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備案手續方能生效的,應當依照約定處理,確認該許可合同無效。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沒有辦理備案手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對該未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知情(不知道、不應當知道)的人。不能對抗,是指在先訂立的沒有辦理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抵抗善意第三人與注冊商標人之間就該商標在后所訂立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