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后,即時開展了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為更好地推動條例落地,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增強市場主體的獲得感,本次監督的重要內容聚焦各有關部門制定、修改相關配套文件、措施,逐條逐款落實條例規定的情況。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優化營商環境專項監督領導小組的部署,本次監督共確定條例的70條(153款)作為監督內容。經督查,現將相關部門出臺的條例配套政策和措施情況匯總如下,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情況專項監督調研組
2020年12月10日
注:“已出臺配套政策”以牽頭部門抓總文件為主;加粗部分是2021年1月-2021年9月新增配套政策或措施。
序號 | 事項 | 條例規定 | 對口部門 | 工作落實情況(配套政策、措施機制等) | 擬出臺政策及備注 |
1 | 建立推進機制 | 第四條第一款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 市發改委等 | 市政府已建立全市營商環境工作專班。 市、區兩級均已建立主要領導負責、發展改革部門統籌、各部門參與的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機制。 2021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浦東新區“一業一證”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滬府辦〔2021〕1號)。 | |
2 | 加強制度創新 | 第五條第二款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 1、自貿區管委會
| 2019年7月30日,浦東新區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探索“一業一證”改革的決定》。 2019年1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滬府辦〔2019〕126號)。 2020年4月,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發布《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 2021年1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浦東新區“一業一證”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滬府辦〔2021〕1號)。 2021年8月26日,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市場監管領域服務浦東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改革措施》(浦市監辦〔2021〕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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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 2020年3月,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滬自貿臨管委〔2020〕143號)。 2021年2月,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發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全面推進集中行使行政事權系統集成改革方案》(滬自貿臨管委〔2021〕93號)。 | ||||
3、市科創辦 | 2019年,市科創辦制定《張江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滬科創辦〔2019〕20號)和《張江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滬科創辦〔2019〕21號)。 | 按照市政府關于由張江科學城建設管理辦公室接受市級部門委托實施一批行政審批等事項的通知,做好56項行政審批事項落實工作,深入推進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其中52項事權已輻射至張江高新區各分園,由各分園管委會或所在區政府根據需求承接。《張江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滬科創辦〔2019〕20號)和《張江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滬科創辦〔2019〕21號)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上海科創辦正在積極配合市財政局制訂“十四五”張江示范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待管理辦法依程序發布后,上海科創辦將抓緊制訂并發布相關配套政策文件。 | |||
4、虹橋商務區管委會 | 2021年9月,印發《虹橋國際開放樞紐中央商務區“十四五”規劃》。 | ||||
3 | 推進長三角營商環境合作 | 第六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 1、市發改委(示范區管委會)
| 2019年1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簽署了《長三角地區市場體系一體化建設合作備忘錄》。 2020年7月,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臺《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示范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2020年版)》和《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先行啟動區產業項目準入標準(試行)》。 2020年9月,三省一市信用、生態環境部門共同修訂了《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領域實施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2020年版)》。 2020年10月,市發改委與浙、蘇有關方面共同對外發布了《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0年版)》。 2021年1月,市衛生健康委與江蘇、浙江、安徽省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長三角區域衛生監督聯動執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滬衛監督〔2021〕3號)。 2021年3月,市氣象局根據上位規章修訂,結合長三角氣象法治工作一體化,頒布新《上海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實施細則》(滬氣規發﹝2021﹞1號),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細則制定過程中,會同浙、蘇、皖三省氣象部門進行了聯合討論,并最終就草案的主要內容達成共識,在長三角區域范圍內實現氣象社會管理的政策協同。 | 市發改委準備制定《長三角市場主體基礎數據管理制度》,加強長三角市場主體基礎數據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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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市場監管局
| 2019年8月,三省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簽署《長三角地區共同開展“滿意消費長三角”行動方案》及實施方案。 2019年12月,三省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了《關于允許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辦法》、《關于簡化登記材料開展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互認的試點辦法》、《關于持永久居留身份證外籍人士創辦科技型企業試行辦法》,上海發文號:(滬市監規范〔2019〕9號)。 2020年1月,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推進長三角標準一體化的實施意見》。 2020年10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實施《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統一企業登記標準實施意見》。 2020年11月16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下達2020年度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統一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滬市監標技〔2020〕545號)。 2020年12月8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長三角質量提升示范試點(第一批)建設工作的通知》(滬市監質發〔2020〕585號)。 2021年1月5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長三角地區檢驗檢測機構水質總有機碳能力驗證結果的通報》(滬市監認檢〔2021〕11號)。 2021年1月15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落實長三角地區食品經營監管工作合作事項的通知》(滬市監食經〔2021〕42號)。 2021年3月15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批準發布 2021年3月19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批準發布 2021年6月25日,制定發布《上海市市場監管局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市場監管局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 |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局擬統一應用電子營業執照合作,推進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科技一體化發展合作,加強反壟斷執法協作,推進綠色產品認證合作,強化法制計量領域合作互認,聯合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深化“滿意消費長三角行動”。 | |||
4 | 營商環境評價結果運用 | 第八條 本市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 市發改委及有關部門 | 2018年3月,市政府出臺《上海市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即營商環境改革1.0版)。 2019年3月,出臺《上海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計劃》(即營商環境改革2.0版) 2020年1月,出臺《上海市全面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實施方案》(即營商環境改革3.0版)。 2021年2月,出臺《上海市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持續深化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建設行動方案》即營商環境改革4.0版)。 | 市發改委擬根據世行、國家評測指標整改情況,推出營商環境改革4.0版。 |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 各部門落實營商環境3.0版,世行指標對標改革的122項任務已基本完成和落實,共計出臺政策文件24部。 | ||||
5 | 市場準入 | 第十條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 市發改委 | 2020年4月,市政府對本市涉及負面清單管理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2018年底印發的《上海市產業結構調整負面清單(2018版)》的通知(滬經信調〔2018〕990號)將停止更新和發布。 | 市經信委擬出臺《全力打響“上海制造”品牌加快邁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 |
本市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并向社會公開。 | 市經信委 | 市政府發布《上海市促進在線新經濟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滬府辦發〔2020〕1號)。 2020年,市經信委印發《關于促進本市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經信規范〔2020〕10號),《上海市產業綠貸支持綠色新基建(數據中心)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滬經信節〔2020〕652號),《臨港新片區創新型產業規劃》的通知(滬經信規〔2020〕743號)。 2020年7月,市經信委印發《全力打響“上海制造”品牌加快邁向全球卓越制造基地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 | |||
6 | 擴大開放 | 第十一條 本市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按照國家部署,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擴大對外開放。 | 市發改委、市商務委等 |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市商務委、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印發《關于推進本市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開放型經濟新高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商規〔2020〕3號)。 | 市商務委擬2021年修訂《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市交通委加強對航運相關國際組織落戶本市工作的跟蹤和推進,目前正在引進亞太運輸資產保護協會。 |
鼓勵各類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機構、研發中心,鼓勵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和科創中心建設密切相關的國際組織落戶本市,支持創設與本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國際組織。 | 市商務委 | 2019年7月,市政府發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促進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9〕30號)。 2019年7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修訂后的《上海市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的規定》的通知(滬府規〔2019〕31號)。 2020年11月2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鼓勵設立和發展外資研發中心的規定》。 2021年6月,市政府發布《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十四五”規劃》(滬府發〔2021〕7號)。 2021年8月,市商務委與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上海市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發展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 |||
7 | 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財產權等權益保護 | 第十二條 本市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 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制定《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定價、內部治理、經營模式等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非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 1、市市場監管局 | 2020年7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開展本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專項治理的通知》。 2020年9月,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印發《關于開展清理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工作的通知》。 2021年4月,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1年“治理涉企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滬市監壟價〔2021〕182號)。 2021年7月,市民政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市場監管局共同制定印發《貫徹三部門 | |||
2、市高院
| 2020年1月,市高院與市工商業聯合會簽訂《關于加強合作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合作意見備忘錄》;與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簽訂《關于共同搭建企業、企業家法律服務平臺的合作意見備忘錄》。 | ||||
3、市檢察院、 | 2020年7月,市檢察院印發《上海市檢察機關關于深化服務保障科創板注冊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 ||||
4、市公安局 | 市公安局依托智慧公安系統平臺,多元監測經濟犯罪風險因子,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主動發現違法犯罪線索200余條,第一時間開展落地打擊,切實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上門幫助民營企業查找管理漏洞、風險隱患,指導企業完善內控機制,遏制職務犯罪滋生空間,促進企業提升抵御經濟風險與防范經濟犯罪的能力。 | ||||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 市民政局 | 2018年,市民政局制定《上海市社會團體內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滬社團〔2018〕2號),其中《社會團體會員管理制度》規定:“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019年5月,市民政局修訂《上海市行業協會章程示范文本》、《上海市異地商會章程示范文本》,都規定會員享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 |||
8 | 平等對待市場主體 | 第十三條第二款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 市區政府和市司法局等部門 | 2020年,市司法局印發《關于開展本市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市發改委、市商務委、市司法局及市財政局5部門聯合印發《上海市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措施的工作方案》后,由市司法局牽頭開展對本市政府規章的清理工作,經對各部門反饋情況進行梳理研究,未發現需清理的規章。 2021年4月,市農業農村委印發《關于印發 2021年3月,市農業農村委印發《關于印發 2021年3月,市農業農村委印發2021年上海市都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項目申報指南。 | |
第三款 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 | 1、市住建委
| 2019年,市住建委出臺系列文件:1、《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為記錄辦法(2019版)》(滬建招〔2019〕4號),2、關于修訂印發《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滬建建管〔2019〕792號),3、《在滬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規范(2020版)》(滬建建管〔2019〕739號)。 2020年3月,市住建委出臺《關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項目推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139號);8月出臺《上海市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辦法》(滬住建規范〔2020〕10號);《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使用在滬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通知》(滬建建管〔2020〕384 號)。 2020年12月,市住建委會同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出臺《上海市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2020〕23號)。 2021年二季度,市財政局組織開展市、區兩級集中采購機構年度考核;6月至8月間,組織開展本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年度監督評價。市、區兩級財政部門通過加強監督檢查,促進政府采購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完善內控規則和自查機制,規范自身業務活動。同時,在政府采購投訴舉報處理中繼續高度關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參與權。 | 市住建委擬研究修訂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持續完善施工電子化招投標平臺建設和完善工作,并在招投標中進一步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市交通委擬在統一招投標平臺的基礎上,盡快研究出臺一系列長期性、覆蓋面更大的政策措施,如《上海市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上海市公路養護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等。 市住建委擬制定出臺《關于進一步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若干措施的通知》、《關于建立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常函詢、風險警示制度的通知》;擬修訂《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 ||
2、市財政局 | 市財政局在集中采購機構年度考核、社會代理機構監督檢查以及政府采購投訴舉報處理中高度關注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參與權。 | ||||
第四款 本市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優化交易服務流程,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 | 市發改委等 | 市發改委出臺《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升級改造工作方案》、《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一網三平臺”建設實施方案》、《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0年版)》、《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數據規范(試行)》、《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等文件。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不正當競爭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滬市監競爭〔2021〕47號)。 | 市發改委擬研究制訂《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政府規章);擬出臺《上海市深化公共資源“一網交易”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工作進展:這兩個文件擬于三季度出臺】 | ||
9 | 維護公平競爭 |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工作協調機制,加大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壟斷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 市市場監管局等 | 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2019年,市場監管局出臺《反壟斷執法工作規則》《反壟斷執法人才庫管理辦法》、《反壟斷執法專家庫管理辦法》,以及《上海市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引》。 2020年3月,市市場監管局出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反不正當競爭有關工作的意見(滬市監競爭〔2020〕46號)》。 2020年7月2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聯合發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開展強化競爭政策實施試點的通知》(滬市監壟價〔2020〕344號),2020年向社會推出“競課堂”系列品牌課程。 2020年9月,市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開展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經營者競爭合規指南》上海市地方標準,為全國首個引導企業全方位開展競爭合規建設的推薦性地方標準,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2020年8月,滬蘇浙皖市場監管局簽訂《長三角地區加強反壟斷執法協作備忘錄》。 2020年12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牽頭舉辦長三角首次反壟斷執法協作培訓班,來自上海、江蘇、浙江及安徽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條線近百名執法業務骨干參加了培訓。 出版《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釋義。 2019年7月,市民防辦出臺《關于進一步深入開展人防行業整治加強行業自律的通知》(滬民防〔2019〕49號);2020年8月,簽署《滬蘇浙皖人防辦關于推進長三角人防行業市場一體化發展協議》。 2021年6月28日至7月9日,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系統內執法骨干參加“競課堂?反壟斷專業課程培訓”。印制公平競爭審查宣傳海報,向各相關政策起草部門發放,并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進一步加強制度倡導力度。 | 市市場監管局擬出臺《關于進一步明確長三角反壟斷執法一體化合作事項的通知》。 |
10 |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 第十五條 本市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 市人大常委會修訂《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自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 | ||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并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 1、市經信委 | 2019年,市經信委、市財政局等制定《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范〔2019〕9號)。 2021年2月發布《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開展2021年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滬經信企〔2021〕109號)。 | |||
2、市財政局 | 2019年,市財政局會同相關單位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實施標準,相關文件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2021年2月,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關于轉發《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 <p sty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