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五分鐘,通話倆小時”,相信很多人都聽過OPPO手機這句廣告詞,殊不知市場上還有同名熱水器,兩者還起了沖突。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OPPO公司)起訴佛山市順德區中美麗臣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中美麗臣公司)、中山市中超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稱中超公司)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OPPO公司持有的第4571222號“OPPO”商標(下稱原告商標)構成智能手機產品上的馳名商標,二被告雖然也持有“OPPO”商標(下稱被訴侵權商標),手機與熱水器也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但二產品的消費者基本重合,且被訴侵權產品在宣傳中反復強調了其智能性,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相當程度的聯系,該行為減弱了原告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侵犯了OPPO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一審判決確定了注冊商標未規范使用的、不能對抗在后馳名商標權的裁判規則,較好地解決了原告馳名商標與被告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
雙方對峙法庭
在該案中,讓原被告對簿公堂的商標乃“OPPO”同名商標。其中,原告商標由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手提電話、數字音樂播放器等商品上。隨后,該商標注冊人變更為OPPO公司。2012年12月3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認定原告商標在第9類手提電話、數字音樂播放器商品上為馳名商標。
被訴侵權商標有三件,其中,第4837942號“OPPO”商標由中超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某于2005年8月15日申請,經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訴訟等程序后,被核準使用在沐浴用設備、浴室裝置、龍頭、抽水馬桶商品上。2015年11月20日,該商標轉讓給中超公司。第16431780號和第22579303號“OPPO”商標注冊人均為中超公司,兩件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11類浴室裝置、淋浴熱水器、沐浴用設備等商品上。
2018年7月1日,中超公司將第4837942號和第22579303號被訴侵權“OPPO”商標授權給中美麗臣公司使用,后者隨后推出“OPPO”品牌熱水器,并在推廣中使用了“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聯合”“更多年輕人選擇的熱水器”等廣告用語。
對此,OPPO公司認為二公司的相關行為涉嫌構成商標侵權及虛假宣傳,遂將其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OPPO公司認為,原告商標是智能手機上的馳名商標,中美麗臣公司在智能熱水器產品及宣傳中使用“OPPO”商標的行為涉嫌侵害其馳名商標權,其在宣傳中使用了“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聯合”等廣告語,并涉嫌使用與OPPO公司品牌主色調相同的綠色作為招商邀請函背景顏色,容易誤導相關公眾,涉嫌構成虛假宣傳。此外,中超公司許可中美麗臣公司使用被訴商標并約定從中分享利益,涉嫌構成共同侵權。
被告否認侵權
對于OPPO公司的起訴,二被告否認侵權。
中美麗臣公司辯稱,首先,中超公司是第4837942號和第22579303號被訴侵權“OPPO”商標的注冊人,其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沐浴用設備和淋浴熱水器,中美麗臣公司經授權在熱水器產品上使用這兩件商標是合法的,未侵犯原告商標權;其次,中美麗臣公司是沐浴設備制造企業,中超公司主營橡膠制品,雙方約定共同經營OPPO熱水器項目,故中美麗臣公司才使用“泉天下力邀OPPO跨界聯合”等廣告語,原告不能證明“更多年輕人選擇”是其特有廣告語,也不能證明綠色是其經營主色調,故中美麗臣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再次,原被告雙方行業完全不同,不會擠占其市場份額,不會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原告索賠500萬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超公司則辯稱,首先,被訴侵權商標是其注冊商標,未侵犯原告涉案商標權;其次,中超公司與中美麗臣公司僅是商標許可關系,中超公司未參與被訴產品的制造銷售,雙方約定的利益分配只是公司收取的商標許可使用費,故中超公司不構成共同侵權。
謹慎作出判決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以及原告的相關訴請能否成立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在被告是否侵權問題上,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原告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時已經馳名,此外,根據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第9類手機與第11類熱水器雖然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但智能手機已經成為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必需品,熱水器也是生活必需品,故作為兩者消費者的相關公眾基本上是重合的。而且被訴產品在宣傳中反復強調其智能性,故被告在被訴侵權熱水器上使用與原告涉案馳名商標相同的第4837942號商標,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兩者存在相當程度聯系,該行為減弱了原告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不正當地利用了該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因而侵犯了該馳名商標權。此外,第22579303號和第16431780號被訴侵權商標已被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理由之一就是其侵害了原告在先的涉案馳名商標權。因此,被告在被訴熱水器上使用這兩個商標同樣侵犯了原告涉案馳名商標權。
在中超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其明知第4837942號被訴侵權商標在熱水器等商品上的申請被駁回后才得以注冊,仍然將該商標許可中美麗臣公司在熱水器上使用,客觀上促使侵權行為發生,主觀上具有明顯惡意,構成共同侵權。
不過,在被告是否實施虛假宣傳行為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兩句廣告語實質是對OPPO進行商標性使用的廣告宣傳,其性質與將該商標直接標注在熱水器產品上并無區別,由于法院已經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故被告應負的責任包括停止在廣告宣傳中使用OPPO商標。在此情況下,原告同時主張被告構成虛假宣傳,要求其停止使用被訴的廣告語,已經沒有必要。
最終,法院在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知名度、被告侵權情節和規模等因素后,酌情確定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中美麗臣公司消除庫存產品上的侵權標識等。
一審判決后,中美麗臣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訴。
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文標題:OPPO手機遇上同名熱水器,誰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