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審計的程序及清算后財產分配順序。大家都知道,市場經濟具有比較大的風險,尤其是每次的金融危機都導致很多企業無法正常運營,這個時候就會對公司進行解散清算或者破產清算。清算,顧名思義,是清算公司的債權和債務關系,目的是或是為了結束公司法人資格,因此,這種法律行為并非我們公司想做就做的,公司清算需要一定的條件。那么,公司清算條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樣的?大通天成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公司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自愿解散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當由股東大會確定,如果是強制解散,清算組則應由主管機關從股東、有關機關及其專業人員中指定。
2、展開清算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1)接管公司財產。
(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
(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
(4)分配剩余財產。
(5)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內至少在報紙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書的,在第一次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申報債權。
4、制定清算方案。
5、公司財產分割。
6、注銷執照。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制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二、公司清算財產分配的順序是什么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清算財產的分配順序:
1、支付企業清算期間為開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即清算費用。
2、支付應付款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其他各項無擔保債務。
5、在投資者之間分配剩余財產。
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對優先股股東分配;優先股股東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應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分配給普通股股東。如果剩任意財產不足全額償付優先股股本,則按先股股東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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