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
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
1)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2)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
3)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的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
5)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7)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8)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9)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規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