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在現行中國法項下尚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實踐中,“電子商務”多體現為一個商業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百度百科》將電子商務描述為“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手段,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商務活動。也可理解為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lue-Added Network)上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該描述突出電子商務的信息網絡技術特征,以及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內容特征。按照該描述,電子商務似乎不包括諸如電子化的銀行業務、證券業務,而僅僅是指網上購物、交易(如京東、淘寶、攜程)等狹義的電子商務。
《維基百科》將電子商務描述為“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該描述突出電子商務“交易各方不謀面、可多人同時進行、電子支付”的交易特征,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按照該交易特征和商業模式,電子商務可涵蓋網上銀行、網上股票交易等廣義的電子商務。
深入理解和把握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正確理解特定電子商務活動應歸屬于哪類增值電信業務。從不同的角度電子商務有不同的分類:如經營類電子商務和非經營類電子商務;自營類電子商務(如無印良品)和平臺類電子商務(如淘寶);境外電商、外資電商、合資電商、內資電商。
電子商務是增值電信業務嗎?
增值電信業務是相對于基礎電信業務而言的,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這里的“增值”是“附加”的意思,而不一定是指收費或營利。根據現行《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年版),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等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B1),也包括“存儲轉發類業務”和“信息服務業務”等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B2)。
從電子商務的形式和技術特征來看,絕大多數電子商務都涉及增值電信業務。但現行《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年版)并未提及“電子商務”字樣或其歸屬的類別。所以,特定電子商務活動屬于哪類增值電信業務要根據其特征和內容具體分析。實踐中,電子商務應歸入哪類增值電信業務認識上存在前后不一:
2014年1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與上海市人民政府聯合頒布的《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首次明確將經營類電子商務歸入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2014 年1月6日以前,經營類電子商務在實踐中通常被歸入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信息服務業務”中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絕大多數經營類電商獲得的是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或者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B2),而沒有獲得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B1)。少數電商同時獲得第一類與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例如蘇寧易購同時持有蘇B1-20130131與蘇B2-20130376。
值得注意的是,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5月23日頒布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3版)》(征求意見稿)將原屬于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歸入了“信息服務業務”所在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可見,經營類電子商務歸屬的增值電信業務類別從第二類調整為第一類(目前限于上海自貿區),并有可能再調整為第二類。非經營類電子商務是否屬于增值電信業務、以及屬于哪類增值電信業務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實踐中,非經營類電子商務通常被歸入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信息服務業務”中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電子商務需要“ICP證”嗎?
電子商務從其形式和技術特征上看,通常應屬于增值電信業務。而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簡稱。“ICP證”從本義上講應是僅針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許可。顯然,增值電信業務不等于互聯網內容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也不等于“ICP證”。
簡單來說,增值電信業務是個大概念,ICP是個小概念。根據現行《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03年版),就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信息服務業務”而言,信息服務的類型主要包括內容服務、娛樂/游戲、商業信息和定位信息等服務。“信息服務業務”面向的用戶可以是固定通信網絡用戶、移動通信網絡用戶、因特網用戶或其他數據傳送網絡的用戶。可見,“信息服務業務”包含了面向因特網用戶的內容服務(ICP)。因此,互聯網內容服務應當屬于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項下的“信息服務業務”。
如上文問題2中所述,自2014年1月6日起,經營類電子商務被明確歸入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因而應取得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而不是“ICP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只有上海自貿區明確將經營類電子商務歸入“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而在自貿區外或在 2014年1月6日以前,經營類電子商務通常被歸入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應取得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盡管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的范圍涵蓋了互聯網信息服務,鑒于國務院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修訂)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特別的許可和備案形式,實踐中,對于歸入“信息服務業務”的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通常辦理“ICP證”即可,而不再辦理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對于“信息服務業務” 中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需要辦理ICP備案,而不需要辦理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這里還需要提及一個效力等級不高,但對電子商務的實踐有重要影響的規范性文件。2010年8月19日,商務部辦公廳頒布的《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為其他交易方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直接從事商品銷售的,應向電信管理部門備案。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和內容來看,上述規定所調整的應是平臺類電商和自營類電商。前者(不考慮外資因素的話)如淘寶、蘑菇街須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者如無印良品、蓋璞辦理ICP備案即可。
實踐中,各地通信管理部門對自營類電商應辦理“ICP備”還是“ICP證”的處理情況不完全一致。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允許從事自營類電商的外商獨資企業持有“ICP備”,而不必持有“ICP證”,例如蓋璞持“滬ICP備10200002號”;優衣庫持“滬ICP備 09003223號”;無印良品持“滬ICP備08018225號”。而在北京,自營類電商有的持“ICP證”,例如凡客誠品持“京ICP證100557號”。
綜上,電子商務在實踐中有的需要辦理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需要辦理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的需要辦理“ICP證”,有的需要辦理“ICP備”。
境外電商在境外網站上向中國境內消費者銷售商品存在哪些問題?
近年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中國境內消費者對境外商品的巨大需求引起越來越多境外電商的關注。然而,境外電商向中國境內消費者銷售商品面臨很多現實問題:首先,很多中國境內消費者對一些境外知名電商聞所未聞;其次,在中國境內訪問境外電商網站速度不快;境外電商大多沒有中文界面,不能滿足中國境內大眾消費者需求;采用外幣計價,中國境內消費者要承擔匯率波動風險;不提供海外直郵,所購境外商品只能通過略顯灰色地帶的“海淘”方式入境;境外電商通常是散件發貨、物流成本高;境外商品入境可能因為關稅、檢驗檢疫、知識產權、標識等問題而不能順利通關;境外電商對入境后商品不能提供高效便捷的退貨等售后服務。
鑒于上述問題,境外電商在提升中國境內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和服務水平方面還有很大空間。針對存在的問題,很多境外電商開始針對中國境內消費者對其網站進行優化,包括:推出簡體中文網頁、開通海外直郵(而非通過“海淘”入境)、采用人民幣計價、提供人民幣跨境支付的解決方案等。例如,美國的梅西百貨、博洛茗、英國的、美國集團旗下的繽客等境外電商有的推出中文網頁,有的支持支付寶付款,有的提供部分商品直郵中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