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是商標使用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和條件,只有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原則是確定商標專用權的基本準則,不同的注冊原則的選擇,是各國立法者在這一個問題中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關系進行權衡的結果。
擁有自己的商標是保護自身權利的有效方式,無論對于企業還是個人,注冊屬于自己的商標才能更好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想要注冊商標的話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一、合法性
這里的合法性是指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中一般禁止性規定,主要見于《商標該》第10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本條對特定標志進行保護,禁止其作為商標使用,并一般性地禁止破壞公序良俗的商標使用行為。凡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當然不得核準為注冊商標。
二、非功能性
商標法鼓勵品牌競爭,不妨礙市場經營者之間就商品和服務本身進行市場競爭。《商標法》第12條對此做了規定: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商標一旦被認定具有功能性,則不能獲得注冊,也不能通過使用加以克服。非功能性旨在平衡兩種沖突的法益:
有效參與市場競爭的需要和選擇識別商品來源方式的自由。
三、顯著性
商標的顯著性,也叫顯著特征,或者是商標的識別性或區別性,是指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可供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法律屬性。
并非所有的標志都可以注冊為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主要見于《商標法》第11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四、在先性
商標注冊申請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這個在先權利既包括在先商標,也包括其他在先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