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權利要求劃定了專利權(本文使用的“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的邊界,因此是專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權利要求的解釋又是權利要求的核心。本文基于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例舉典型案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進行全面總結。
根據《專利法》第59條第1款的規定,權利要求劃定了專利權(本文使用的“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的邊界,因此是專利法的核心概念,而權利要求的解釋又是權利要求的核心。如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前首席法官Giles Rich所說,專利是一個“權利要求的游戲”。如上所述,在專利無效以及專利侵權中,爭議焦點大多涉及如何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即如何理解權利要求。在專利申請階段,由于申請人可以進行意見陳述并修改權利要求,因此,權利要求的解釋并不像在無效和侵權階段那樣受重視。
根據《專利法》第2條第2、3款,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即一種具體的想法,而非專利文件的文字本身。在“空心板”案【(2010)二中民終字第20978號】中,原告撰寫了“空心板”的發明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被告在原告專利授權一年后,抄襲了原告的專利說明書并獲得了“空心板”的實用新型專利。經比對發現,被告專利說明書中92%的內容與原告專利說明書雷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專利說明書的撰寫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由該“空心板”案可知,專利說明書不構成對技術方案的有限表達。換言之,對于同樣的技術方案,不同的代理人會撰寫出不同的專利說明書,并各自享有著作權。但是這些不同的專利說明書在專利法下可能指向相同的發明。例如對于同樣的產品發明,水平接近的不同代理人可能在權利要求要素的命名、關系等有著不同的取舍,從而撰寫出不同的專利說明書,但可能其最終的保護范圍是一樣的。
專利權保護的是抽象的技術思想,而描述該技術思想是通過自然語言進行的。因此,在通過具有模糊性的自然語言來還原其背后的思想時,就需要經過解釋過程。基于以上認識可知,權利要求的解釋貫穿了專利的授權、確權、侵權的所有階段。
本文基于專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記作《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記作《解釋二》),例舉典型案例(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以及10大知識產權案件以及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對權利要求的解釋規則進行全面總結。(在最高院知識產權庭成立并且統一受理專利案件的上訴后,其判決也應被仔細研究。)
雖然《解釋》和《解釋二》針對的是專利侵權并且只對法院如何適用法律具有約束力,作為行政機關的知識產權局一般不能直接適用(見工商標字[2004]第14號),但考慮到行政機關的決定需要接受司法裁決,并且司法解釋對于行政機關具有參考作用,因此,本文仍以《解釋》和《解釋二》作為法律依據。另外,由于效力問題,本文未采納一些地方法院的規范性文件,如北京高院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上海高院的《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指引》等。
另外,考慮到權利要求解釋貫穿專利的所有階段,本文沒有采納一些侵權階段獨有的解釋規則,比如捐獻和禁止反悔。實踐中的一個常見疑問是,請求人在確權階段(專利無效)能否使用權利人在授權階段的陳述來禁止權利人反悔。這個問題的答案一般是不能。因為禁止反悔只是在涉及專利侵權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而《專利審查指南》(以下記作《指南》)中并未規定這一原則。由于無效中的證據主要用來證明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因此,即使請求人將權利人在授權階段的陳述提交給合議組,這種陳述也不構成無效中的證據,而只能作為參考。再有,雖然等同特征和等同侵權在各個階段都存在,但等同更接近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本文未納入到權利要求解釋的范疇。
權利要求的解釋與不清楚的關系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權利要求只有在不清楚時才需要解釋。但權利要求的解釋與權利要求是否清楚二者并沒有必然的關系——雖然權利要求不清楚是解釋的一種情況。《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權利要求清楚是指,在沒有比對的情況下,權利要求本身是基于說明書且清楚的。但在現實中涉及到權利要求解釋的情形往往是兩造對專利與比對(例如對比文件、被訴侵權物)的關系產生分歧,而非在沒有比對的情況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本身不清楚。
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歧義,如果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從專利文件得出唯一理解,那么應該根據該唯一理解進行解釋(《解釋二》第4條)。這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專利文件的撰寫水平,給權利要求解釋賦予彈性,從而彌補某些撰寫疏忽,避免唯文字論。
● 如果權利要求存在明顯錯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附圖能夠確定唯一正確理解的,應根據修正后的理解來解釋權利要求(“旋轉補償器”案,【(2011)行提字第13號】)。
● 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清楚確定權利要求術語的含義,且說明書又未對該術語的含義作特別界定時,應當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為準,而不應以說明書的內容否定權利要求(“屏蔽復合帶”案,【(2012)民提字第3號】)。
● 但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而言,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防電磁污染服”案,【(2012)民申字第1544號】)。
● 在解釋權利要求中字面含義有歧義的技術特征時,應結合說明書及附圖并符合本案專利的發明目的,且不得與本領域的公知常識相矛盾(“陣列服務器”案,【(2013)行提字第17號】)。
不同階段下解釋的異同
在專利授權、確權階段,應該對權利要求作出最廣義合理解釋。該解釋方式一方面要求“最廣義”,但另一方面要求“合理”,即不能脫離說明書和附圖來解釋,該解釋方式也不能理解為最廣義可能解釋。而在侵權階段采用的是不同于“最廣義合理解釋”的解釋方式,最高院沒有說明該解釋方式如何不同,也沒有給該解釋方式命名。例如,從功能性特征的解釋來看,侵權階段的解釋應該窄于最廣義合理解釋。
在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解釋方式主要是由于專利的授權確權階段以及專利的侵權階段各自所具有不同的特點決定的。在專利的授權確權階段,爭議焦點在于專利申請或專利權是否應該被授權,在此期間,申請人或權利人可以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而在專利的侵權階段,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范圍,在此期間,權利人不能修改專利文件。
● 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解釋權利要求時,必須顧及專利法的法定要求,基于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并結合對說明書的理解,作出最廣義的合理解釋(“電流互感器”案,【(2014)行提字第17號】)。
● 權利要求的解釋方法在專利的授權確權程序與侵權程序中既有一致性又有差異性,其差異體現在當事人意見陳述的作用上;在授權確權程序中,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原則上只能作為參考,而非決定性依據(“墨盒”案,【(2010)知行字第5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