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銷后的債務如何處理?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屬于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注銷后,分公司的債務應該由總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注銷登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的《分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并粘貼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3、公司出具的注明分公司注銷原因的注銷決定;
4、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
5、分公司完稅證明;
6、分公司如單獨開設有銀行賬戶的,還需要提交銀行清戶證明;
7、分公司公章。
分公司注銷流程具體流程如下:
(1)注銷登記在所屬工商登記機關辦理;
(2)準備注銷登記的相關材料。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注銷登記材料應由所屬公司做出決定并簽署準備出具相關材料。材料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3)材料準備完成后,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
(4)分公司注銷登記經工商登記機關核準后,公司應持《分公司注銷登記核準通知書》到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分公司撤銷備案。同時,也要到技術監督局注銷企業代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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