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出資系股東為了使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和獨立的人格,使公司能夠以法律擬制人的資格進行經濟活動,并保障公司能夠獨立開展經濟活動必備的資金保障。根據法律規定,貨幣,實物和能夠以貨幣評價其價值的財產性權利均可以作為出資。股東出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實繳出資,另一種是認繳出資。股東出資有三種形式,一是貨幣,二是實物,三是財產性權利。下面就這幾種出資方式分別討論:
一、出資的種類
1. 貨幣出資
我國對貨幣出資的種類未做特別規定,一般情況下以人民幣作為標準幣種,并且幣種應當與營業執照相一致,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換算為同一幣種數額公示(一般是換算為人民幣)。
貨幣出資的股東權利自貨幣出資至公司賬戶起,股東依法享有實繳出資相關的股東權利。
2. 實物出資
實物出資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交付至公司能夠控制即為出資到位的,不需經過特殊程序,比如辦公家具、辦公設施、工廠儀器設備等;一種是須經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如房產需要辦理過戶手續,車輛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等。
實物出資以公司能夠實際享有財產權并實際控制為基本要件,將實物交付公司控制或變更產權登記并由公司實際享有權利的,即為出資到位。
實物出資以出資到位作為股東享有實繳出資股東的權利。
3. 知識產權出資
知識產權出資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兩部分,著作權的財產權部分可以作為出資,但須經評估,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可以登記為公司享有權利,因此可以作為出資;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等,均可以作為出資。
4. 其他無形財產權出資
其他無形財產權是指除知識產權以外的無形財產權。在法律觀念上對諸如票據、股票、商譽,特許權等,以及一切代表財產取得來源和方式的權利都視為無形財產。具有可以用貨幣計算價值特征的無形財產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均可以作為股東出資。如土地使用權,可以經變更登記作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
二、出資的限制性規定
1. 貨幣
貨幣出資中有下列情況具有限制性規定:
(1) 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對借款人的限制: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貸款獲得的貨幣不得對公司出資;
(2) 對公司的借款不得用于對本公司出資,但司法實踐中,如用于出資而未聲明的,不影響公司對于該出資的所有權,而是處置該股東的股東權;
(3) 非法收入不得用作股東出資,但實際出資時未聲明的,并不導致出資失敗,使公司減資,但應當取消該股東的股東資格,應當依法處置該股東的股權;
(4) 非法定貨幣不得用于出資,比如比特幣,在我國確定了其不具備合法的要件,因此不得作為公司出資;
(5)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貨幣,或禁止、限制作為出資的;
(6) 貨幣出資不得低于總出資額度的30%。
2. 實物出資
(1) 法律法規禁止作為出資的實物,比如槍支彈藥,未經法律特別準許,不得作為出資;
(2) 設置擔保物權的實物,由于擔保物權利有瑕疵,法律不認可其出資價值,但應區分對待,如經擔保登記的擔保物,由于無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或實踐中存有障礙,不得作為出資;如未經登記的擔保物,相對于普通債權而言不存在優先性,因此,該等擔保物如未經聲明擔保權利存在而作為出資的,公司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應視為善意取得,不影響出資行為的法律效力;
(3) 明知權利瑕疵的實物作為出資時,全體股東對其瑕疵均已明知,司法實踐中也往往尊重公司財產權的確定性,以全體股東對于該擔保物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以該股東的出資作為標的承擔債權,不因此導致公司的減資行為,此種出資瑕疵的責任由股東承擔,而不由公司承擔;
(4) 無權處分出資實物的情況(此種情況僅限于不需依法登記的物權),如其他出資人有理由相信該物為出資人所有的,適用善意取得,公司因此獲得該物的權屬,出資成立并生效,原權利人追擊該物的,公司可以對抗其物權直追權,出資人對原權利人承擔相應債務;如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公司不能取得該物權,公司負返還原物義務,原出資人出資無效,公司全體知情股東就其出資對公司承擔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
3. 知識產權出資
(1) 須經登記的知識產權,其出資時,應當查明產權情況,因此產生的未經登記公示的權利瑕疵,由原出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原出資人自行承擔,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如因此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出資人應當賠償公司損失,導致權利價值降低的,原出資人承擔補足責任;
(2) 不需登記或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存有瑕疵的,公司及其他股東善意的情形下,適用善意取得條款;其他股東知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影響公司權益;但知識產權交付行為經撤銷或宣布無效的,原出資人應當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
4. 其他無形財產權出資
(1) 須經登記的,其出資時,應當查明產權情況,因此產生的未經登記公示的權利瑕疵,由原出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原出資人自行承擔,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如因此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出資人應當賠償公司損失,導致權利價值降低的,原出資人承擔補足責任;
(2) 不需登記或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存有瑕疵的,公司及其他股東善意的情形下,適用善意取得條款;其他股東知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不影響公司權益;但知識產權交付行為經撤銷或宣布無效的,原出資人應當對公司承擔出資責任
三、出資的禁止性規定
1. 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修訂)第14條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這是因為:“勞務”具有人身性質,如果產生公司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對勞務無法執行;“信用”無法用貨幣予以衡量,違背資本確定原則;“自然人姓名”有人身性且無法進行轉讓;“商譽”的價值評估無一定的標準參照,會產生評估商譽價值的隨意性,造成公司資本的不確定性,違反資本確定原則;“特許經營權”會引起對國家批準文書的非法倒賣。因此,上述財產不得作為出資。
2. 其他法律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情形
禁止作為出資的各類法律法規散見于各個位階中,包括國家需要保密的有關技術、涉及到公共安全的技術、物品等、國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設備、器械、裝備等,如原子裂變技術不得作為公司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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