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出資系股東為了使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和獨立的人格,使公司能夠以法律擬制人的資格進行經濟活動,并保障公司能夠獨立開展經濟活動必備的資金保障。根據法律規定,貨幣,實物和能夠以貨幣評價其價值的財產性權利均可以作為出資。股東出資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實繳出資,另一種是認繳出資。股東出資有三種形式,一是貨幣,二是實物,三是財產性權利。下面就這幾種出資方式分別討論:
一、認繳制
1. 什么是注冊資本認繳制
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類。商事主體(我國一般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商事主體,多表現為公司)向登記主管機關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而不需將注冊資本所需財產繳納至公司或其他商事主體;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制度,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2. 認繳制的歷史演變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雖然由2013年修訂確立,但之前的公司法及注冊登記管理條例中也有存在。1993年公司法第19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73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產最低限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第17條規定: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第18條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2005年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修訂)第20條規定: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1條規定: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但是可以高于最低注冊資本,高于部分,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認繳出資,出資需要驗資和出具驗資證明可以就實繳部分進行,對于認繳部分并未要求驗資和出具驗資證明。因此可以就實繳出資之外部分不做要求,該部分應當屬于認繳制的范疇。但由于沒有徹底的實行認繳制,所以,法律規定應當屬于對部分認繳的認可。
2013年我國對公司法進行了全面修改,重點突出了認繳制,首次確立了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主導方向,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公司注冊僅需就認繳出資額做出提示性備案,不再要求實繳比例和驗資。
3. 注冊資本認繳制的特點
(1) 設立公司注冊資本以及繳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的,不需設立注冊資本的最低門檻,也不再限定在兩年內繳足。
(2) 減少行政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3) 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4) 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5) 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6) 不再公示注冊資本實繳數額和期限,使公司主體在市場地位平等的條件下競爭,促進科技技術和創造創新等非財產性貢獻的價值得到法律上的認可,有利于促進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
二、實繳制
1. 什么是實繳制
實繳是指將資金和規定數額的可以以貨幣計量價值的實物及財產性權利繳納至公司或將權利轉移為公司所有,并登記于公司賬戶的注冊資本繳納制度。其中包括貨幣資金的轉賬行為、實物的轉移行為和權利轉隸行為。其目的是使公司獲得公示額度的財產。貨幣出資部分需要提供銀行或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實物需要提供權利轉移證明或公司收到實物的登記證明,權利需要變更權屬登記。在實繳制情形下,注冊資本的實繳額度公示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檔案、公司章程等文件中。
2. 實繳制的特點
(1) 實繳制應當轉移財產所有權,該財產所有權應當轉移至公司所有,公司自收到實繳的財產后,該財產即歸公司所有。
(2) 注冊資本實繳后,公司對其獨立擁有財產權,該財產獨立于股東和其他任何主體。
(3) 公司對注冊資本下的財產行使權利而不受任何干涉和妨礙。
(4) 注冊資本的實繳制對于交易安全的保障具有積極的公示作用。
3. 實繳制的要求
(1) 貨幣出資的,需要將貨幣繳納至公司賬戶,并不得抽回;
(2) 貨幣出資的,登機前需要銀行出具入資證明并經會計師驗資;
(3) 貨幣出資的,幣種應當與登記公示的幣種一致,如以外幣出資的,應當按出資當日人民幣匯率牌價換算為人民幣數值;
(4) 實物出資的,應當對出資的實物價值進行評價,可以經評估機構,也可以股東共同商定的價格確定,但估值過高的,應當對與公允價格的差價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5) 實物出資的,應當將實物繳納至公司指定存放地點并交付公司;依法應變更登記的,應當履行變更登記;
(6) 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以評估或股東約定的價格作為出資額度,如過高估價,出資股東應對因此產生的差價承擔補足義務;
(7) 以其他產權出資的,應當合理評估作價,并在公允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出資股東應當就此履行轉移產權的義務。
4. 實繳的時間
實繳出資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出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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