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實體。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相同之處:
1、兩者的投資人數相同。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投入的財產及由此所產生的收益均歸投資者個人所有,可依法轉讓或繼承。
2、兩者承擔責任的形式相同。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在申請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3、兩者的資本金均無限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沒有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由投資人根據自己確定的經營范圍與規模所具備的必要資本,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登記的資本數額,不需要經過驗資程序。
4、兩者投資人的資格限制相同。凡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員,均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申請登記從事個體經營。
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不同之處:
1、 適用法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按照《民法通則》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設立;
2、 名稱場所要求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進行流動經營。
3、 承擔責任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態,個體工商戶不采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于“個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有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如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4、 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
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必須為同一人,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
5、 能否設立分支機構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但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6、 財務稅收政策不同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果稅務部門不作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7、 清算程序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而個體工商戶歇業時無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8、 民事責任的時效不同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個體工商戶償還債務的時效期間及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無特別規定,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兩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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