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二)
八、適時利用對外捐贈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捐贈是一種支出,但有時候捐贈時機選擇得好,相當于一種廣告,并且這種廣告效益比一般的廣告要好得多,特別有利于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大企業往往利用捐贈獲得節稅和做廣告的雙重利益,建筑安裝企業同樣可以利用捐贈進行納稅籌劃。但新稅法對捐贈在稅前扣除有相應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在捐贈時應加以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边@里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對于企業自行直接發生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此外,建筑安裝企業在對外捐贈時還應注意時機。
九、公益性捐贈稅前“全額扣除”籌劃
[法律依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同時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按照此意,“年度利潤總額”中應當包涵了企業當年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這樣,公益性捐贈支出自然就會直接影響“年度利潤總額”,而使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出現了“不確定性”,可能造成企業當年的公益性捐贈可在稅前全額扣除或者全額不能扣除。也正因如此,企業從事公益性捐贈活動,有必要進行“稅前”籌劃。
在出現了企業多捐贈稅前扣除限額越小,直至為“0”的情況時,且企業當年實現盈利情況下,公益性捐贈列支多少,才能獲得最大化的稅前扣除限額?
[分析]
捐贈額稅前扣除限額=“年度利潤額”×12%,“年度利潤總額”分解為捐贈前利潤總額和捐贈總額,而捐贈額稅前扣除限額=捐贈總額-稅后列支捐贈額,則(捐贈總額-稅后列支捐贈額)=(捐贈前利潤總額-捐贈總額)×12%。通過轉換,稅后列支捐贈額=捐贈總額(1+12%)-捐贈前利潤總額×12%。
顯然,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當稅后列支捐贈額=0時,為可全額扣除捐贈額度(即均可稅前列支)。則捐贈總額(1+12%)-捐贈前利潤總額12%=0,即:可全額扣除捐贈額度=捐贈前利潤總額×12%÷(1+12%)。
十、利用產業優惠政策納稅籌劃
(一)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舊企業所得稅法僅對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擴大到全國范圍,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
對于現有將高新技術僅作為部門核算的公司,可以將高新技術業務剝離出來,成立獨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適用15%的稅率。當然,高新技術企業要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并且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認定。
(二)有關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產業和項目的稅收優惠。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產業優惠政策的另一個亮點就是把有關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產業和項目納入了產業優惠體系,以圖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的環保、節約和安全生產意識,促使企業加大這些方面的開發和投資力度。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這里的專用設備指《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饒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且5年內不得轉讓、出租。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這里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因此,企業需要購置有關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時,想要享受稅收優惠,少繳稅,必須是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專用設備,且注意年限限制。
(三)運用安置特殊人員就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實行加計扣除。其中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原稅法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或殘疾人員,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減輕稅負。
(四)運用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從以下2個方面對技術革新設定了優惠條款,鼓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也給企業帶來了納稅籌劃空間。
1、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即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新產品和新技術的研發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獲得較高利潤的保證,需要持續和高額的投資。企業應當充分運用納稅籌劃,有效地獲得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所給予的資金支持。如企業外購專利技術的費用,只能計入“無形資產”科目在規定年限內直線攤銷。然而如果企業與科研機構采取聯合開發的方式,則技術開發的費用不僅能夠在稅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獲得實際發生額50%的所得稅稅前加計抵扣。
十一、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所得稅籌劃
(一)、境外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分析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七條規定如下:
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2、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3、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財稅59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也就是說股權收購行為需要同時符合上述九個條款才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方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8]112號)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以下統稱“協定”),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即表中協定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稅率的,可以按國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執行。
如果籌劃方案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納稅人就難于按照國稅函[2008]112號規定提交享受協定待遇申請表,也就不可能執行協定股息預提所得稅稅率,則整個方案的籌劃結果會得不償失。
(二)、境內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分析
法律依據
1、 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的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財稅[2009]59號規定比例。(符合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經營的連續性)。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財稅[2009]59號規定的比例。(符合85%)
(5)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以上5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2)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此時有關支付金額已經形成實際交換,以公允價值計算為合理。),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俦皇召徠髽I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的籌劃原理及案例分析
資產收購的籌劃原理
1、資產收購的一般稅務處理
企業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在一般稅務處理下,資產收購的所得稅處理和一般意義上的企業資產買賣交易的稅務處理原則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購方按資產的市場價格或公允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如果是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應分兩步走,先按公允價值銷售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再按公允價值購買資產。由于資產收購不涉及企業法律主體資格的變更,
因此,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于適用特殊性處理的重組,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應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3、資產收購需要重點把握如下3點:
(1)資產收購要有合理商業目的。比如阿里巴巴收購雅虎,由于雅虎作為一個在國內搜索市場占據重要位置的搜索品牌,可以為阿里巴巴帶來豐富產品,包括搜索技術、門戶網站、即時通訊軟件等,這項資產收購就是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2)資產收購不能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如果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刻意使資產收購中的股權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予以否決。
(3)企業在收購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后,必須在收購后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比如,A企業購買了B企業的一個紡織品生產車間,如果其在購買后12個月內,將紡織品生產線變賣,利用該場地重新購置設備從事食品加工,則不能適用資產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況下,如果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即通常的資產收購應當近似于企業的一個整體資產轉讓行為,僅涉及少部分營業資產的轉讓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股權支付的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只有以上條件同時滿足,資產收購才能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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