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是衛生許可證的一個類別之一,是國家衛生主管部門對食品生產與經營者頒發的允許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證件。
在我國,根據《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商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報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流程:
1、填寫申請書
經營者向許可機關提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據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時,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材料不齊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5日內補交材料。
2、現場核查
許可機關應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應當經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請人經營地工商所進行現場核查。
3、重點核查內容
①食品經營場所是否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它污染源距離超過25米(含25米);是否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②食品經營場所是否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是否有單獨的場所或以隔開物相分離;
③食品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是否整潔、衛生。
④申請經營預包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貨架等設備設施;經營散裝食品的,是否具備相應的防塵、防蠅等設備;經營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備冷藏箱(柜)等設施。
⑥申請以批發形式經營的,是否具備相應存儲條件。
4、提交核準人意見
經現場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員簽署"現場條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準人核準"的意見;現場條件可經改正后能夠達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見,5日內重新核查;現場條件完全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
5、提交核準人意見
5個工作日內許可機關應當要求許可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和《準予許可通知書》領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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