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國務院于1991年授權原國家科委組織開展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財政、稅收、金融、貿易等一系列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可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進行加計扣除;即科技型中小企業可以將研發費用的175%在稅前進行扣除,減少納稅。而高新技術企業正好是在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范圍內。(注:該政策適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1]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