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請商標被提異議或無效宣告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所以說,在初審公告、注冊公告期內的商標都有可能因為違法《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被提異議或無效宣告。
注意:初審公告期為3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