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稅務大改的勢頭正盛,各種新規層出不窮,對于發票的管理也越來越嚴格。審批發票的程序更規范嚴格,發票開具的要求愈加細化。而發票備注欄作為發票的一部分,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填寫?又該如何填寫?
一、自行開具
1.貨物運輸服務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規定,其中鐵路運輸企業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可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
3.提供建筑勞務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其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外,還要打印“YD”字樣。
4.銷售或出租不動產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還要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5.差額征稅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數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比如勞務派遣公司(安保服務同)、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同)選擇差額計稅,通過差額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備注欄要有“差額征稅”的字樣才是合規的發票。
6.預付卡業務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規定單用途卡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多用途卡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預付卡業務中,最終銷售方收到銷售款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備注欄備注“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且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7.保險公司代收車船稅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規定,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的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合計金額等。
8.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代開專用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規定:試點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9.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規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但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方面可以避免生產企業向綜服企業開具發票的“銷售”形式掩蓋了代理服務的實質,另一方面也通過對這類特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加強了退稅管理。
二、稅務機關代開
1.備注欄內注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以下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筑服務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3.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在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XXX元。
4.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在發票備注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5.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6.稅務機關為差額征稅代開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通過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備注的內容
在備注欄里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三、未按規定填寫備注欄的風險
1.相對于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樣就會白白損失了大量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從而導致應納增值稅額的增加。
2.相對于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從而會導致所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加。
3.相對于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筑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金額,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這樣就會使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加。
4.具體罰沒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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